宋保卓:限制政權階級,保護人民權益
【大紀元9月1日訊】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宗旨是什麽?是限制政權階級,保護人民權益。可是,現在的中國憲法起到這種作用了嗎?建國55年以來的大量事實說明:它根本沒有起到這種作用。
爲什麽呢?因爲執政黨不允許它起這種作用。執政黨的本質就是保護政權階級,統治勞動人民。中國共產黨在建國以後,口口聲聲自稱“馬克思主義政黨”、是“全心全意、完全徹底爲人民服務”的。但實際上,作爲執政黨,它從來沒有、也根本不可能跳出執政黨本質的範圍。
其主要表現是:一方面,拼命增加保護政權階級利益的條款,把人民的正當行爲視作違法,並且堅決執行之;另一方面,拼命淡化保護人民利益的條款,甚至把它變成一紙空文,拒絕執行。
55年來,這樣的例子成千上萬,數不勝數。現在就舉一個眼前正在發生的例子吧。
8月27日下午4點半北京東城區公安局出動十幾人,以“危害公共秩序罪”對維權人士葉國柱刑事拘留。爲什麽呢?原來,在8月25日上午,葉國柱按照法律程式和60多位元維權人士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遞交了一份要求於9月18日在天安門廣場舉行萬人大遊行的申請書。遞交遊行申請書──難道這不是一件合情、合理、合法的行動嗎?與“危害公共秩序”有什麽相干呢?是葉國柱違法呢?還是公安局違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可是,50幾年來,從來沒有實行過。
江澤民當道的15年來,中共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可是當局總是以維護穩定爲藉口,對於民間自發的集會、遊行、示威,從來沒有批准過一次。難道人民自發要求的集會、遊行、示威,就沒有一次是適宜的嗎?這說明了什麽問題呢?難道這不能說明執政黨代表政權階級的反動實質嗎?
今天,葉國柱等人向北京市公安局遞交遊行申請,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而且合情合理。他們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了遊行的目的動機、法律依據、時間、地點、路線、人數、口號、方式,並簽上了申請遊行的代表們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坦坦蕩蕩,光明磊落。他們提前25天向政府提出申請,也夠當局做好各種準備的了。政府有足夠的時間與申請者協商做好這場遊行的組織工作。申請者、組織者也會主動擔當起自己應有的責任。
葉國柱們在《申請書》中寫道:“我們是純樸善良的中國人民,非常熱愛自己的祖國,希望國泰民安。我們積極回應中央新一屆領導的號召:‘打倒貪官、懲治腐敗’,頑強地與腐敗勢力鬥爭到底。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作爲中華民族的子孫,這是我們的責任。”
這些受盡迫害、家破人亡、流離失所的人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還是忍了下來,沒有採取暴力行動,而是通過合法的手續申請遊行,以表達自己的意願,並且從自己的磨難中體驗人民的痛苦、民族的危機,使靈魂得到淨化和昇華。真是可歌、可泣、可愛、可敬。
然而,公安局又幹了些什麽呢?他們不僅剝奪了憲法賦予廣大勞動人民的遊行、集會、結社等自由,甚至連言論的權利和上訪的自由都要橫加干涉。重則判刑勞教,輕則行政處罰。冤獄遍于全中國,怨聲載道,民不聊生。現在,他們抓捕葉國柱,正是他們違憲、違法、犯罪、害民活動的再現。
由此造成的惡果是什麽呢?正如徐高金先生所說:“從下至上,訴告無門,無人理睬。當今社會,被侵權的個人,根本無力抗爭龐大的官僚權貴階層的侵害,有的甚至被迫用自焚自殺的悲慘方式以生命爲代價進行抗爭。因此,民間維權由鬆散個體走向群體聯合,巳成爲必然趨勢。假如政府部門繼續敵視和堵塞弱勢群體的合法維權之舉,將會把越來越多的人逼上挺而走險之路,社會、民族和國家將永無寧日了。”
有些手握特權的人惡狠狠地說:“竟然管到我們的頭上來了!”對於這些享受慣了專制優越性、並且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的人來說,是需要嚴肅教育、切實改造的。不教育,不符合與時俱進的原則。不改造,不符合人民和社會的要求。如果他們手裏有罪惡,那正是公安部門應該發揮作用對他們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地方。至於政權階級中那些願意接受教育、改造、和限制的人,人民是歡迎的。可是,現實離人民的要求、社會的發展、憲法的規定和馬克思主義科學真理的原則太遠了!
“限制政權階級,保護人民權益。”如果中國共產黨還承認馬克思主義、並且願意回到人民中間來的話,就應當接受、實行這個宗旨,並且用這個宗徹底改造自身。(2004年8月28日於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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