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針對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職務領雙薪的問題,行政院發言人陳其邁昨天表示,銓敘部已於7月30日通令各機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而且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一律停發其月退俸及停辦優惠存款,至於已經再任者,自通令之日起滿三個月後,也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
有關財團法人薪給合理規範,陳其邁指出,行政院已通函所屬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的各主管機關,參照經濟部的作法,明定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主持人薪給,不得超過部長待遇,同時,行政院也將主動檢討國營事業轉投資民營事業的薪資問題。
陳其邁表示,有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人員薪給,都是依各該財團法人組織條例或章程規定辦理,而且均屬董事會權責,由主管機關依法監督,至於薪給應該如何規範,行政院只能函請各主管機關「參照辦理」。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財團法人的問題,陳其邁說,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政務人員依「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後,再擔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待遇或公費的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經費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止領取月退職酬勞金;至於一般公務人員,根據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已增列相同規定。
在草案未完成立法之前,銓敘部已經通令各機關,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再擔任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所創立的基金,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限制領雙薪 只限政務人員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針對退職公務人員轉赴政府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任職並領取雙薪,考試院指出,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已於今年1月1日施行,政務人員依法應暫停領取退職酬勞金;至於常務人員的部分,由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這部分目前無法可管。
監院昨日決議糾正行政院,原因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多是欠缺法源的黑機關,同時亦淪為酬庸退休官員之途徑,致使這些財團法人之高級主管,每月領取高薪,甚至還有同時領取月薪、退職金之現象,監院批評這些財團法人已經成為退休高官的養老院。
考試院指出,依據今年1月初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恤條例規定,凡是由政府機構出資佔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退職之政務人員若赴該財團法人出任職務,依法必須停止領取月退職酬勞金。
至於有關常務人員領雙薪的部分,目前並無法可管。
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交立法院審議,修正條文中也規定常務人員比照政務人員,若出任相關財團法人之職務,必須停止領取退休退職金,但是立法院迄今尚未審議通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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