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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苗:法官要根據憲法進行審判

【大紀元8月31日訊】據《中國青年報》8月24日報導,最近,一份名爲”桂高法[2003]180號”的文件成爲輿論關注的焦點,這份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去年9月下發的內部文件規定:對於集資糾紛、土地糾紛、職工下崗糾紛等13類”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暫不受理。廣西高院稱此舉由國情決定。

在已有的法律之中,隱含著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才是法律的靈魂。沒有它,法律就可能成爲壓迫的工具,而遠離正義。我們通常說的惡法,正式只有法律的形式,而沒有法律的實質內容。這些原則,例如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法無明文禁止就是允許,沒有法律禁止就應該受理,這些原則可以從憲法之中推導出來。這些原則,一開始掩藏在法律條文之中,被遺忘,這時候離法治很遠,一旦被挖掘出來,成爲法律生活中的帝王,滲透在法律條文之中,這時候就到了法治的大門。

廣西高院就違背了”沒有法律禁止就應該受理”的原則。要知道對於集資糾紛、土地糾紛、職工下崗糾紛等13類”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幾乎沒有一類是法律所禁止受理的,而且都是當下最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

法國著名思想家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中說,美國法官是根據憲法來審判的,而不是根據法律來審判。一直以來,我們的法官是被拒絕根據憲法審判,只能用法律來審判,最高院曾經做出一個規定,禁止法院引用憲法條文來判決。這造成了法官無法把握憲法之中的原則,來審查法律是否符合正義,來映證具體條文是否符合具體案件。這樣法官成爲一個機器,離開具體規定一點也不行。最高人民法院是針對全國範圍制定司法解釋,肯定與有些地方有差異,所以地方法院自然有衝動要制定紅頭文件或內部指令審判。

廣西高院這個規定出臺將是一個不被承認的私生子,最高人民法院在上個世紀50年代有個規定,不允許地方法院自己做出司法解釋,來約束下屬法院。最高院做出如此規定,是擔心地方法院將自行其是,對同樣的事情,有著不同的規定,只有解釋的許可權集中在最高院的手中,才能保證司法的統一。我不知道,廣西高院這個規定的出臺,有沒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那個禁令一直沒有失效。

一直以來,各地方法院都開始自己花心思搞各種司法解釋,如果說沒有與憲法和法律抵觸,那也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算了。但是廣西高院如此出臺違法的規定,就不能放過。

--轉載自《新世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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