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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職員退休欲長住中國者 將改領一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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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三十日電)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所擬,規範支(兼)領月退休給與的公立學校教職員,經許可赴中國地區,並擬在中國長期居住者,應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辦法草案。

這項辦法草案教育部將報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陸委會上午舉行委員會議,通過教育部所擬「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草案,規範支(兼)領月退休給與的公立學校教職員,經許可赴中國地區並擬期居住者,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事宜。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說,為配合兩岸條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單一身分制的增訂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支領各種月退休(職、伍)給與的退休(職、伍)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擬赴中國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

他說,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增訂這類人員未依規定申請改領,而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的權利,但可在這類人員依第九條之二規定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領受退休給與的權利。

劉德勳表示,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規範重點,在於申請人有無赴中國長期居住的意願,以及有無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的情形,但並未規定一旦具有赴中國長期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的事實者,即當然產生停止發放退休金的法律效果。

教育部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授權,參照銓敘部所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擬訂辦法草案。

各主管機關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部分)、國防部(軍人部分)、經濟部及交通部(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部分),皆已依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授權,研訂相關退休給與處理辦法,並配合兩岸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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