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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民:對世界首犯江澤民犯罪的量刑評估

【大紀元8月28日訊】每年8月7日或8日視太陽到達黃經135°時為立秋。立秋一般預示著炎熱的夏季即將過去,秋季即將來臨。秋天本是收穫的季節,天地公道,辛勤付出者收穫;秋天也是肅殺的季節、肅殺枉佞奸邪者,秋審秋決。

立秋之日已過。

秋意乍現,中國大地上全民反迫害之勢驟起,審判一切罪惡的時候到了。

第一個要受到審判的,就是血腥鎮壓法輪功、給中國帶來毀滅災難的罪魁江澤民。1999年4月25日晚,江澤民寫信給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關領導人,提出「共產黨要戰勝法輪功……」史無前例的五年迫害過去了,江澤民對法輪功犯下了纍纍的血腥罪惡。其罪惡之大,難於用人間的法律充分衡量,然而,針對其纍纍的罪行,只有用法律刑罰的評估,才能讓人們更加明確它犯下的罪惡之巨大,只有明白無誤的法律刑罰,才能讓人們知道它是個地地道道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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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4月25日晚,江澤民繞過政治局寫信鼓吹煽動鎮壓法輪功,這是江澤民第一次組織策劃顛覆活動:顛覆政治局。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如此嚴重的顛覆犯罪行為,處以無期徒刑已經是輕微的刑罰了。然而人的生命有限,宣判無期對一個人來說跟宣判一生的刑期是等同的。按照假設80歲,對江澤民宣判入獄80年是等同宣判無期徒刑。因此,針對江澤民的此項嚴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建議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適的。

2、1999年6月10日,江澤民為了發動對法輪功的鎮壓,非法組織成立了610辦公室。610辦公室的成立不符合任何一條國法、黨紀,其運作又完全不受政府制約,因此是一個純粹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凌駕國法、政府部門之上,並嚴重踐踏國家政府和共產黨的一切正常運作,因此該組織是顛覆國家政權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凌駕黨紀之上,並嚴重踐踏共產黨的一切正常運作,因此該組織是顛覆中共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以專門通過踐踏國法、黨紀、人權,來對全世界的廣大法輪功學員人群犯罪、殺戮為唯一目地,因此其是一個恐怖組織。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江澤民的此項嚴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建議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適的。

3、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操控併發動其流氓恐怖集團、夥同其610恐怖組織開展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恐怖活動——對法輪功的鎮壓,江澤民集團並因此而成為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恐怖活動組織。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江澤民的此項嚴重罪行,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建議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適的。

4、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暴力把共產黨和以下的國家機構也改造成為了恐怖組織:1)公安部、2)國安部、3)宣傳部、4)教育部、5)信息產業部、6)外交部、7)司法部、8)法院系統、9)檢察院系統、10)全國婦聯、……。到這個時候,江澤民已經把整個國家的所有機構都恐怖組織化。對於江澤民的此項嚴重罪行,由於缺乏合適的法律條款,暫時無法量刑。按照每建立一個恐怖組織最小刑罰80年刑期,建議宣判它880年累計刑期是合適的。

5、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為了發動對法輪功的鎮壓,策動、脅迫、勾引、收買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武裝部隊人員、3)人民警察、4)民兵,參與進行對法輪功的暴力鎮壓,性質等同武裝暴亂。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對江澤民的此項嚴重罪行,處以無期徒刑已經是輕微的刑罰了。然而人的生命有限,宣判無期對一個人來說跟宣判一生的刑期是等同的。按照假設80歲,對江澤民宣判入獄80年是等同宣判無期徒刑。按照最低限度懲罰,按照每煽動一類人員進行暴亂最少80年刑期,建議宣判它320年累計刑期是合適的。

6、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為了脅迫全國人參與對法輪功的鎮壓,江澤民操控其流氓集團針對法輪功1)製造了至少1200條的謠言,2)暴力強迫全國人民接受其謠言,3)暴力脅迫各級黨政機構和官員放棄本職工作,參與到對法輪功的鎮壓中來,致使國家各級政權、政權的運作處於嚴重癱瘓狀態,致使國家的一切制度等同廢棄。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江澤民的此項罪行,因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嚴重,後果極其可怕,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建議宣判它1,200年累計刑期是合適的。

7、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在鎮壓法輪功的過程中,指使各級監管部門,針對被非法拘禁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投毒、注射毒針等方式進行折磨、殺害,導致大量的法輪功學員精神失常、重傷、甚至失去生命。1)已知被投毒殺害的法輪功學員不少於10人。2)已知被投毒嚴重損害的學員不少於100人。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江澤民的此項罪行,因為主謀是江澤民,因此其至少應該承擔一半的刑罰。由於是蓄意的殺害,對於被毒殺的法輪功學員,每死亡一人江澤民應該承擔10年的徒刑,至少10條人命,那麼建議宣判江澤民至少100年的刑期;由於是蓄意的殺害,對於被投毒嚴重傷害的法輪功學員,至少100個受害者,應該宣判江澤民500年的刑期。對江澤民的此項罪行,建議宣判它600年的累計刑期是合適的。

8、1999年10月,江澤民強迫人大通過所謂《反邪教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所謂的《解釋》。這是江澤民第二次組織策劃顛覆活動:顛覆國家政權。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如此嚴重的顛覆犯罪行為,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建議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適的。

9、1999年12月,江澤民為了樹立自己的虎皮大旗,不惜偷偷出賣東北及西北100多萬平方公里國土給俄羅斯,以換取俄國的支持,好讓它在國際社會上站住腳跟,讓國際社會對其發動的邪惡鎮壓保持沉默。根據《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如此嚴重的賣國行為,按照最低限度懲罰,宣判它80年刑期是合適的。

10、1999年7月20日以來,1)根據調查證實,江澤民自從開始鎮壓法輪功學員以來,已經至少殺害了1000名法輪功學員。2)根據調查證實,江澤民自從鎮壓法輪功以來,不少於100000名法輪功學員曾經被其流氓恐怖組織非法綁架。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條:「……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每殺害一名法輪功學員,按法律江澤民就應該被宣判死刑一次,殺害至少1000名法輪功學員,累計江澤民應該槍斃至少1,000次。每組織策劃綁架一名法輪功學員,根據法律江澤民就應該被判刑至少10年,綁架至少100,000名法輪功學員,江澤民應該判刑至少1,000,000年累計刑期。

11、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大肆揮霍國庫的錢,用來資助其恐怖活動組織進行鎮壓宣傳、進行鎮壓、對那些賣命的流氓進行獎勵資助。1)由於江澤民對其恐怖組織的資助次數太多,資助金額數目太龐大,暫時無法知道其具體數額。2)由於江澤民實施恐怖活動一般都採用密令和口傳密令的方式,暫時無法確定其實施恐怖活動的具體次數。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江澤民對其恐怖組織的資助,每月至少一次;江澤民資助其恐怖組織的金額,已經得到披露的是至少500億人民幣。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條:「……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每年12個月,5年累計70個月,江澤民每資助其恐怖組織一次,理應受到5年的徒刑懲罰,70個月累計350年的刑期累計懲罰,外加剝奪其所有資產。

12、1999年7月20日以來,為了阻止法輪功學員的合法上訪,江澤民集團用暴力、脅迫和利誘等方式劫持船隻、汽車、火車、飛機等一切公眾交通工具,逼迫所有的乘客辱罵法輪功和其創始人。並在這些場所毆打、折磨拒絕罵人的法輪功學員,有學員被毆打導致昏迷、重傷甚至死亡。由於江澤民操控其流氓恐怖組織劫持船隻、汽車、火車等公眾交通工具的次數之多、持續時間之長,暫時無法統計其具體劫持次數。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按照全國每年50萬的車/船次最保守估計、按照江澤民的劫持時段為2年的最保守持續時間計來計算,江澤民利用其恐怖集團劫持公共交通工具次數將有最少100萬次。如果江澤民每劫持一次刑期5年,江澤民劫持罪行的累計刑期將為至少5,000,000年(500萬年)。

13、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操控併發動其流氓恐怖集團全面劫持國內的一切廣播電視設施等通訊媒體,逼迫其製作並播出了數以萬條次的污蔑法輪功的謠言、造假新聞報導,並且強迫這些媒體無數次重複播放這些惡毒的造謠宣傳,對全國人民造成了嚴重的心理毒害,對法輪功學員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創傷,並導致所有的媒體都嚴重觸犯了刑法的相關條例。江澤民操控併發動其流氓恐怖組織非法嚴重破壞全國範圍的公共電信設施等:1)實施電話監聽、2)網絡監控、3)網絡封鎖、4)廣播電視信號封鎖、5)廣播電視信號插播、6)廣播電視信號干擾。根據《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來,江澤民恐怖集團每天都在進行這6種罪行,按照每次破壞判刑7年,江澤民的積累刑期將為最少365*6*7年,即15,330年的累計刑期。。

14、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在鎮壓法輪功的過程中,操控其流氓恐怖集團,以暴力、行政壓迫、威脅等手段,1)強迫全國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個人為其提供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服務、2)為其提供監視法輪功學員的服務、3)為其提供舉報法輪功學員的服務。並且,1)強迫全國所有的企事業單位觀看、2)收聽其製作的污蔑法輪功的恐怖血腥錄像、廣播等宣傳節目。根據《刑法》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按照全國12億人口來計算,江澤民曾經暴力威脅手段至少強迫12億人次為其服務並且至少強迫12億人次接受其犯罪服務。情節及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因此根據《刑法》江澤民理應被判處24億年的累計刑期。

15、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惡毒的1)醜化法輪功、2)醜化法輪功創始人、3)醜化法輪功學員,並且1)煽動全國人對法輪功的仇恨、2)煽動全國人對法輪功學員的嚴重歧視。根據《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國的法輪功學員,受到人身權力侵犯、民主權力侵犯的法輪功學員,按照最保守數目估計,有200萬。

1999年7月20日以來,江澤民犯下的血腥罪行還有數不清的侵犯財產罪、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危害公共衛生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瀆職罪、……等等等等。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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