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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雅靜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立法院在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院會,通過立委陳水扁等二十六人的聲請釋憲案。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第二六一號解釋文,打開國會全面改選之窗。當年台灣立法院院會主持議事的院長,正是剛病逝的梁肅戎。
陳水扁上午到梁肅戎靈前上香悼唁,提及感念梁肅戎未以國民黨優勢阻撓他提出的聲請釋憲案,才有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促成後來國會全面改選。
這項改革,源自於七十九年三月,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萬年國會、憲政改革等訴求,當時擔任立委的陳水扁、余政憲、劉文雄、趙少康等二十六人,在同年四月三日院會提出重新解釋第三十一號解釋文的聲請釋憲案,但因有些爭議,院會主席梁肅戎裁示,原則通過,聲請書文字由立委饒穎奇、黃明和、陳水扁研商後提報院會。
同年四月十三日,院會以臨時提案方式處理這項聲請釋憲案,梁肅戎裁示,原決議開研討會研究後,毋庸修正,本院決定以速函司法院解釋,有無異議?結果,無異議通過。
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指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也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釋憲文說,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第二六一號釋憲文促成了八十年四月第一次修憲,促成國會全面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