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色情化 該不該罰?
報紙沾色情 改採行政罰 最高可處三萬元
【大紀元8月25日訊】(據大紀元時報報導) 行政院新聞局公布「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將「新聞紙」納入出版品的範圍。媒體只要涉及色情,將遭到行政罰的方式,最高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政府對於媒體腥色羶,通常以刑法妨礙風化罪加以追究。不過,由於易招致侵害新聞自由之嫌,法官常在比例原則的顧慮下,不是輕判就是判無罪。媒體監督團體與婦女團體常常表示不滿,要求政府採取積極的作為。
去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過立法。這兩項立法明文規定,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光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或未滿十二歲的兒童者,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官員表示,此法令實施一年以來,成效有限。且受制於「新聞紙也就是報紙」不屬於出版品,造成執法上的障礙。因此,日前跨部會討論有關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會議中決議,出版品的定義不應排除報紙,但為維護報紙的言論自由,新聞內容應該尊重專業,不予分級。
官員表示,「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中,對色情問題改以行政罰方式,新聞局將制訂SOP標準作業程序,嚴格要求縣市政府依據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執行。凡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等出版品給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或兒童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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