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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態編班
【大紀元8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九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常態編班,實施分組學習、適性教學入法。新法並對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酌做修正,納入高中校長「第一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精神。
新法也增訂國小、國中選用之教科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採購;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新法也就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酌做修正。縣市立國中、國小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遴選、儲訓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聘。
直轄市立國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聘。新法修訂規定,國中、小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國小、國中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