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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駐星官員 涉貪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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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我駐外館的經濟部官員爆發貪瀆弊案!現任我駐瓜地馬拉經濟參事、前駐新加坡代表處官員李金鎰,涉嫌八十二、三年前後,利用派駐新加坡代表處之便,向外交部詐取租屋補助金兩百餘萬元,李金鎰於近日向台北地檢署自首犯罪,檢察官訊後以涉嫌貪瀆事由重大,諭令以廿萬元交保候傳。

據指出,李金鎰犯案後深有悔意,其主動自首,依法亦有獲得減刑的機會;但檢方亦接獲線報指出,與李某極親近的女性親人,曾揚言爆料,要向有關機關檢舉他的犯行,此與李某自首的動機有無關聯,因事關其犯後態度,亦是檢方追查重點之一。

據悉,台灣駐外使館、代表處,除一般外交人員外,還有各部會官員,李金鎰本職就是經濟部官員,他派駐新加坡代表處期間,明知在當地擁有自有住宅,卻以在外租屋居住為由,向外交部申請租屋補助,期間長達四、五年,涉嫌以此方式詐取公帑。

台北地檢署指出,由於申領租屋補助,需經外館呈報及外交部層層審核才予發放,故本案係李某一人隻手遮天,還是有其他官員或李金鎰的親友協助,是後續偵辦重點。

據指出,李某雖然於本月13日主動赴地檢署自首,並坦承犯行,但他到案後卻辯稱他對法律不甚了解,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應該僅構成詐欺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而詐欺罪是五年以下之罪,常業詐欺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罪,「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則為五年以上重罪。

但檢方卻認為李金鎰利用職務之便詐取公帑,應已構成貪瀆,絕非單純的詐欺行為;至於適用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或是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還有待檢方詳細調查涉案事實後,再予認定。

另外,針對李某「自首」的行為,檢方仍持保留態度;檢方認為,若李某本月13日「自首」前,就有其他人向檢調或政風單位檢舉,則不符合自首要件,李金鎰頂多只能算是「自白」。

但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犯該法第四至第六條之罪,自白並主動繳還所得贓款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李某仍有減免刑度的機會。

檢方將深入了解李金鎰「自首」前,檢調及政風人員是否已接獲檢舉或已立案調查。

至於李某詐取租屋補助款的行為,其間有無國內外共犯參與,仍有待進一步追查。

〔記者陳恩惠、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駐外官員李金鎰自首貪瀆案,昨晚九時許,記者赴他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住處,但自稱李金鎰妹妹的女子,隔著大樓對講機表示,李金鎰已返回外國駐地,至於其妻,李金鎰已和她離婚,李金鎰的「妹妹」言談中顯得詫異,但未多作說明。

經濟部指出,我駐瓜地馬拉經濟參事李金鎰已與妻子離婚,他向地檢署自首的案情,經濟部政風處早已接獲檢舉並著手調查中,如果檢調單位需要,經濟部方面會全力配合。

經濟部指出,李金鎰於民國九十一年即已調任駐瓜地馬拉經濟參事,上周他請假回國處理私事,在周二(17日 )即返回派駐地。

據指出,李金鎰長期派駐海外,夫婦感情失和與個人財務有問題時有所聞,李金鎰過去曾因與財團過從甚密,遭人檢舉致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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