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都案量刑仍重 法律專家挺喻華峰
【大紀元8月12日訊】(亞洲時報記者馮良8月12日報導)雖然6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把被指遭政治報復的《南方都市報》原副主編喻華峰的刑期由十二年改判八年,但有中國著名法學家在一份被傳前中國總理朱鎔基每期必讀的中國雜誌刊登文章,明言二審結果仍是“不公正”,“不妥當”,“應該予以批評和糾正”。
喻華峰是於今年初被控貪污罪和行賄罪,遭廣州地方當局逮捕,並於3月19日被重判12年有期徒刑。法院指喻華峰涉“以編委會名義私分資金”。有人稱喻華峰案為“中國新聞史黑暗一頁”,原因是該報曾於去年率先披露廣東的非典疫情,還搶先報道了涉及廣州公安濫權的孫志剛案。外界有一種意見認為,這些報道開罪了廣東領導,因此廣東領導中有人找藉口要把喻華峰“往死裏整。
最新一期《財經》雜誌刊登了中國著名法學家,日本神戶大學法學教授季衛東的文章,力指廣州法院無視立法機關在制定刑法的“良苦用心”。
季衛東認為,在極具爭議的南都案中,有關資金的處分是以編委會名義根據既有權限作出的集體決定,要論罪也得算是“單位犯罪”,既不屬於喻華峰個人的貪污行為,也不具備數人共犯貪污的隱密性和共同責任。
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認定貪污罪需要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即行為人必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等委托行使管理職能的身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佔有國有財物。
季衛東又指責,擔任此案的兩級法院審判人員似乎無視刑法第382條與第396條之間的區別以及立法機關的良苦用心。
據指出,1997年改正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設私分國有資產罪,其目的正是要避免對貪污罪條款的濫用。季衛東認為,比較一下這兩個條文就知道,根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來指控喻華峰會更加切合案情和法意。如果照此重新立案審理,那麼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主管人以及其他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數額較大”的標準來量刑,只能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以及並處或單處罰金。可見,是貪污罪還是私分罪,後果大不一樣。
《財經》雜誌又補充,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不屬於國有資產;所以,即使以私分國有資產來指控被告人,其實也同樣是站不住腳的。據指出,認定私分罪需要一個前提條件,這就是作為分配對象的只限於國有資產。
國有資產管理局在1993年頒布《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以第二條對“國有資產”的概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特別是該辦法的第12條第三項直接規定已提取用於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不屬於國有資產。本案被私分的只是提留獎金,顯而易見,有關人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也不沾邊。至於被告人是否違反內部財務制度,要不要被追究行政上的責任,在道義上如何評價對廣告收入的提成、調劑以及私分,這就不屬於法院刑事審判庭有權管轄的範圍了。
至於另一項指控,法院對行賄罪構成要件中的“不正當利益”的論證也缺乏充分的說服力。按照法解釋學的技法,在本案中審判人員要對喻華峰定罪不得不采取邏輯推理的如下步驟:第一,收賄方是公務員並且利用了職務權限;第二,收賄方必須具有明確的賄賂認識;第三,行賄方為了實現不正當的利益;第四,行賄方不是單位而是個人。
季衛東得出結論指出,喻華峰案不足定罪、應該再審。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被告人有權提出申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又據《財經》雜誌較早前透露,廣東省兩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委書記任仲夷和吳南生,曾於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聯名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省委書記張德江寫信,認為廣大群眾,包括法學家、經濟學家對案件的異議“值得思考”。有中國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公開指出,在程和喻二案中所指的貪污行賄行為,實屬中國報業普遍存在的“市場化激勵機制”,以此控告程和喻二人,和“莫須有”分別不大。
據傳《財經》雜誌是前中國總理朱鎔基每期必讀的中國刊物。(//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