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9) 領養、過繼必須經過法律程序
【大紀元8月1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四十九:我侄女已經過繼給我,她從小就與我共同生活,直到我移民來美後才分開,現在還是我供養她,我申請移民時在填申請表時不懂得在子女欄上填她的名字。現只有相片為證,請問可否申請她移民來美。
解答: 你說你的侄女已過繼給你,是經過法律程序嗎? 在美國的移民法很清楚的寫著要有法律領養的判決,或決定且決對不能超過小孩的16歲,並且你要在領養判決以前或以後同她居住兩年以上。 所以你要:
(1) 到小孩當地政府或法院去處理領養手續,只要領養手續在中國合法,美國政府就給予承認,必須有個文件或證書。文件或證書不能超過小孩的16歲生日。
(2) 收集她同你在你來美前居住在一起的證據。這些證據沒有任何限制,但要書面。 光憑親戚,朋友證詞是不足以證明的。最好的證據是政府出據的證明。學校, 幼兒園,托兒所入學的填表的原始文件。負責人的證詞,醫院治病的原始記錄。 這些文件要有她的名字和你的名字,並註明你是她的養母或母親;你為她付費的證明等等。因為中國的這方面的作法很落後,欠缺,又沒有工資,稅表,政府資助,人口普查這樣的硬性證據 (Hard Evidence),證明兩年居住是極其困難的。所以往往是不能把養子或養女用非移民身份辦到美國後居住兩年,就要回中國去同她再居住兩年,創造居住在一起的文件,然後兩年期滿再申請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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