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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法 將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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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行政院今天完成「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務審查,草案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增訂公司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加重發行公司負責人與會計師對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規範相關人員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吳當傑表示,草案修正強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及提高公司會計透明度,可達提升公司經營績效及保障股東權益目的。

博達案顯示「公司治理」執行未落實,行政院長游揆指示提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儘速提報行政院會通過,送交立法院臨時會審議。

吳當傑表示,證交法的修正,包括推動公司治理、增進證券商業務、與外國簽定資訊合作協定及加強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內線交易不法行為四大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方面,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增訂公司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且明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落實董事會運作。

草案增訂董事最低席次及董事、監察人間其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獨立性。

草案並規範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由其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的聲明,及加重發行人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與會計師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且明定主辦會計的積極資格及持續專業進修的規範,以提升會計資訊的品質。

為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不法行為,吳當傑表示,草案增訂不履行交割包括投資人對證券商及證券商對市場不履行交割兩種情況,及禁止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的行為。

至於施行日期,吳當傑表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等設置、董事最低席次及董事、監察人間其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涉及公司組織架構調整,為避免新制對公司現行運作造成衝擊,明定實施日期為九十五年1月1日實施。其他修正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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