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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良:「共產」的奧秘-透視長期懸而未決的上訪個案(二)

魏永良慾起訴武安公安局,請社會各界關注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質疑80%上訪案已解決!

【大紀元7月28日訊】政府對魏永良的迫害:

武安市公安局《報告》

武公《98》字第4號

武安市公安局關於魏永良上訪鬧事事件的報告

邯鄲市局:

現將人員魏永良多次上訪,無理取鬧,擾亂機關辦公秩序的情況及處理意見報去。1998年1月4日8時,我市上訪老戶魏永良到省公安廳門口無理取鬧,並服毒自殺,後經搶救脫險。邯鄲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光生’我局副政委劉又元等人及時趕到省廳將魏帶回,並對其作了嚴密控制。

魏永良,男,現年30歲,系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農民。1994年5月,魏經人介紹與山西省左權縣夏莊鄉漳漕村女青年郝淑萍相識,並於94年11月份舉行了結婚典禮,同年12月3日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因感情不合,郝淑萍長期在娘家及姐姐家居住,夫妻開始,魏永良便以「以婚騙財」為由要求公安機關按「詐騙罪」法辦郝淑萍,經多方調查取證,綜合分析認定不屬」以婚騙財」,未予立案。但魏仍多次到局來訪。1996年4月,又派員專程赴山西等地進一步對魏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認為魏反映的問題仍屬婚姻糾紛,不構成詐騙犯罪。並告知魏按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魏不聽勸告,仍我行我素,繼續上訪,後將魏永良反映問題的調查報告上報市政法委,經「四長」會研究認為是一起婚姻糾紛案。當時主管政法的市委副書記王建民指示武安市人民法院徘徊法庭受理此案。97年3月,郝淑萍向起訴與魏離婚,魏到庭應訴。8月份法院作出判決:准與,郝淑萍退賠魏1萬3千元。魏不服上訴,在判決書下達之前到處上訪。市委,我局領導,信訪科,石洞派出所幹警曾多次對魏做思想工作進行教育,收效甚微。

1996年11月5日,魏永良到邯鄲市委辦公廳上訪並服毒,被搶救脫險,護送回家;1997年9月魏身帶農藥,手舉「訴狀」,再次到邯鄲市委大院上訪鬧事,攔截市委領導乘坐的汽車,嚴重干擾了市委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被我局治安拘留。受處罰後,魏更為不滿,進而又到省廳上訪,故意製造事端,造成惡劣影響。

目前,我局對魏永良無理上訪鬧事事件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監控組織,專人負責,對其實行晝夜監控。但是我們認為魏永仍有繼續上訪,鋌而走險的可能。為了確保「兩節」,「兩會」期間的絕對安全,消除不安定隱患,建議依據河北省《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收容教育。

當否,請指示。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這是河北省武安市報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的報導:

人走財空讓人憐憫 無理取鬧法不容情

魏永良,石洞鄉百官村人,一個金錢婚姻的受害者,本應受到世人的同情,但他思想偏激,多次上訪無理取鬧,出醜鬧事,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1999年2月10日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被勞教3年。

1994年6月,家境貧寒的魏永良在本地難覓佳偶,經人介紹與山西省左權縣女子郝書平認識,二人沒有經過深入的交談和瞭解,便在短時間內草率定親結婚,郝要去魏彩禮17000多元。

建立在金錢基礎上的婚姻是不幸福,不牢靠的。魏郝二人婚後,經常鬧彆扭,郝在魏家沒過晚「九天」便住到她姐姐家。魏多次央求媒人去叫她,但郝一去不回頭,回到左權縣,再沒有和魏在一起生活過。魏永良在氣憤悔恨之後,便開始上訪告狀。他肩上掛著牌子和紙箱子,在市委門口出醜鬧事,以求博得世人的憐憫,要求市公安局以婚姻詐騙罪立案,追求郝書平刑事責任,退賠財禮。市公安局,法院對照有關法律答覆魏,不能以詐騙罪立案,可向市法院起訴離婚,讓郝退賠彩禮。

1997年6月28日,經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郝書平在判決生效10日內付給魏永良彩禮款13000元。魏不服,認為經濟上的補償彌補不了心靈上的創傷,上訴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院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終審判決:郝書平於判決生效後10日付給魏彩禮款15000元,其它維持原判。在上訴期間,1997年7月15日魏以上訪為名攜帶農藥「敵敵畏」在邯鄲市委門口攔截過往車輛,嚴重影響了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被武安市公安局拘留15天。

市法院數次到左權縣執行判決,因郝家庭條件差,(註:騙走的那二萬多元幹甚麼吃的?!要不怎麼說共產黨不可救藥了!厚顏無恥!…厚顏無恥!…厚顏無恥呀!!!……)一時難以退賠1萬多元的彩禮。魏便以喝毒藥為手段要挾有關部門,變本加厲,以身試法,鋌而走險。1998年1月4日,魏攜帶「敵敵畏」到河北省公安廳無理取鬧,並服毒,被省廳值勤戰士和信訪處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後,送到醫院搶救治癒。9月6日,魏又竄到北京市新華門東側便道上服毒,被及時發現並搶救治癒。之後,魏不斷揚言還要到北京服毒鬧事。

1998年11月17日,1999年2月9日,魏永良先後兩次給中南海警衛組和北京市西城區府右街派出所打電話,聲稱「聯合五六人,帶毒藥到新華門集體服毒,給新華門炸一個坑」。為維護首都北京的社會穩定,控制化解不穩定隱患,以儆傚尤,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魏永良勞動教養3年。

謝方舉(何許人也?此乃信訪局也!)

我出獄後,很想知道謝方舉是何許人?也想問問這些人是否知道事件的真相,武安市報安雲編輯告訴我:這是信訪局要報導的,謝方舉就是信訪局。原來如此!那我倒要感謝武安市報了!我鄭重地告訴安云:謝謝武安市報,謝謝你們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掩蓋真相的報導!

網上控告狀

控告人:

魏永良,男,32歲,漢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民。

被控告人:

范延祥[男],侯增榮[女]夫婦,40歲左右,漢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鄉百官村民。

郝龍柱[男],郝淑珍[女]夫婦,40歲左右,漢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莊鄉東萬安村民。

郝龍柱系侯增榮姑表兄

郝書平[女],29歲,漢族,系山西省左權縣夏莊鄉漳漕村民。

郝龍柱之母[女],漢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莊鄉東萬安村民。

請求事項:

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94年利用控告人魏永良結婚之機,以置辦結婚為藉口,騙取現金二萬多元。當時造成損失三萬多元,時至今日,損失額無法估計,致使受害人魏永良全家家破人亡,債台高築,一直陷入無法生存的困境,生活,生產受到毀滅性的打擊,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合夥詐騙,犯有詐騙罪,現提出如下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依法賠償控告人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事實與理由:

1994年5月,侯增榮給魏永良介紹對像郝書平時說:」山西生活太苦,書平在萬安住慣了,女方的目的不是為錢,主要是想找個好人家,咱們瞭解情況,肯定受不了騙,「相家時,侯提出給女方100元相家費,待郝龍柱夫婦和女方走後范延祥夫婦又提出給女方送200元,實送100元。後又相家時,郝龍柱夫婦和范延祥夫婦,又提出雖然女方沒提要錢,但人家把閨女給了你,人家不吭,咱也應該給人家個彩禮錢,問多少時,范延祥夫婦說要徵求女方家長郝老六(書平之父)的意見郝老六提出:」依山西規矩給1800元,以後不要錢了,啥個麻煩也沒有了,只是給小女買點衣服就成,從萬安村娶人,山西只來幾個人就行,」侯又說女方姐姐,姐夫都是本地的,出了事,他們又不能跑了,怕啥哩!有郝龍柱擔保,保準沒事!再去買了幾次衣服後,女方提出了退婚的要求,郝龍柱說退3000元,侯問我如何辦,我說給我錢,我就走人,侯再去問郝龍柱後,回來對我說:「郝龍柱說女方是開玩笑哩,說了不算,女方家長不在,有啥事,只好依靠姐夫做主」。幾天後,侯增榮說:「這樣買東西不是辦法,不如把錢給了女方,讓女方自己買,這樣女方為了過時光,就不會胡亂花錢」,當為此事,找到郝淑珍時,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辦結婚用品,並說在萬安村15000元買的東西,也拿不出門,丟姐姐人,當姐姐的還得陪送一些東西,你又不吃虧,你的錢安又不要,都給你買成東西了,有啥不行哩!你還沾光哩,當姐姐的吃點虧也不是旁人!侯又說:」萬安人都有錢,買的東西多得很,這你不是不知道,人家誰稀罕,你這幾個錢,除非不讓她妹妹過哩!再者說了,你們要是成了親戚,郝龍柱也會拉你一把兒。。。。。。因我條件限制,實在確實拿不出這麼多錢,郝龍柱母親又勸我:「拿不出一萬五,不能先拿八千先買東西,到後面,實在借不下,也得讓辦事。」幾天後,去送錢時,女方嫌少不接,郝龍柱母親說:「把8000元留下,限五天時間,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則以前的錢一律作廢,我是證人」又把我,郝改如,侯增榮叫到院,對我說:「把8000元留下,7000元能借多少借多少,缺多少我補齊」這樣我才把錢留下,結婚時,郝淑珍,郝老六(現已死亡),郝書平都說人是山西的,必須去山西取人。典禮時,女方又要了800多元,又讓僱車花費2500元,宴席3000元,女方只買了一輛變速自行車(後騎走),幾個包袱,一個皮箱,十條棉被,但又讓我送去120斤皮棉,婚後二個月零五天裡,女方只待了十九夜,並且回郝龍柱家二十多次,將幾個包袱逐漸帶走,後要拿棉被時,由於我找了媒人魏旺的問情況,女方藉口我誣陷人,離家出走,後來,女方提離婚時,說在家挨打受氣,不能過,試問如果女方只有挨打受氣的份兒,女方在我家來去自由,拿東西我也不好意思去問,她能得到這樣的尊重嗎?婚前時,考慮到家有一台縫紉機,我便找到侯增榮商量,讓女方別買縫紉機,侯卻氣急敗壞地告訴我:「人家想買啥買啥!你管哩!」婚後,我找到侯追問15000元的事,侯說:「女方為你留著錢哩,現在不能給你」女方走後,侯又說:」山西女家吃的花的都是郝龍柱的,我看了也著急,心想讓你多花個錢,減輕點郝龍柱的負擔,誰知道她走人哩!」(侯騙財是為了郝龍柱,得財的是女家,女方走人卻是侯沒有料到的。)

在此案中,魏旺的,郝改如夫婦,是作為證人,經歷這些事件的,當初范延祥夫婦,為了有些事能說清,便讓魏旺的夫婦在中間傳信,當個見證,魏旺的夫婦也表示願意幫忙,但不做主……

根據以上事實,綜合各方面證據,我認為此事構成詐騙犯罪。

理由如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慌稱置辦結婚用品為藉口,將巨額財產據為己有,明顯違背了受害人意願和意志,並將騙到的財物改變其原有的性質和用途或(贈送他人)等,主觀上沒有償還的誠意,客觀上也無力償還的,則表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一方或一方家長以取得大量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藉機向另一方家長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結婚與結婚用品不同,先決條件不同,決定了行為性質也不同,因此這15000元不同與其他幾千元,所以把這15000元與其他財物混為一談,同樣看做是贈與彩禮或借婚姻索取財物,無形中就保護放縱了犯罪,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這對受害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詐騙罪區別於(債務,經濟)糾紛的主要標誌,在本案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是事實,也有法可依。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的!

被告人以置辦結婚用品為幌子,將巨額財產騙到手後,事實上並沒有置辦結婚用品,這就可以看出虛構事實不僅成立,而且明顯存在。虛構事實既可以是全部虛構,也可以是部份虛構。但虛構的事實必須是為被騙者處分其財物時用作判斷基礎的事實。這種事實,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產生錯誤認識,並錯誤的處分其財產就夠了,而受害人正是基於置辦結婚用品這一前提才錯誤交出財物,而上當受騙的,在詐騙罪中,行為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在於使受害人陷入錯誤,從而無償地把財產交給犯罪份子或其他人;客觀上則表現為以有償掩蓋無償,即行為人在有償的幌子下無償的佔有公私財物,至於女方的結婚和婚後生活,雖然這些不是虛構事實,但這些行為是為一個目的服務的,這就是讓哪消失的一萬五,更加不明不白,以此逃避法律責任,至少是刑事責任,這些貌似合法正常的背後,實質上卻是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從法律上講這些行為卻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構成詐騙罪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理應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然而在這個標榜民主和法治的社會裏,犯罪份子卻得逞了。這不能不說這是人類社會的悲哀!是對共產黨執政的懷疑!面對無可辯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有關當局該如何答覆我們的網民呢?

敬請網民朋友們關注魏永良案件最新進展和最詳細的血淚史[祖孫三代的悲慘命運]

當我決定發佈我的冤案的時侯,我已經把生死置之度外了,我不會違法,當不一定不再坐牢。甚麼是真理?槍桿子裡面出「政策」這就是真理!如果出的是「狗屎」呢?也是真理!不承認這個,你永遠無法生存下去!在「強盜政治」的社會環境中,我們應當學會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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