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恥辱:留日公民回國創業蒙受冤獄
【大紀元7月20日訊】我是留日回國創業的中國公民,因我創辦的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為獲得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與經營自主權利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我個人的不幸,也是中國的悲哀、上海的恥辱。
我在獄中承受著心靈的煎熬與肉體的折磨,但始終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夠糾錯。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2001年8月),沒有給予我公開庭審的機會,初次申訴時(2002年9月)又不給予我面對面講道理的機會,一紙告知,剝奪了我的司法救濟權利。2003年3月我在獄中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將我的申訴材料轉回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出面答覆,卻讓下級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回覆:「你寄給市高院對01滬二中刑初69、01滬高刑終127、02滬高刑監42提出申訴的材料已轉我院,因市高院對該案已申述駁回,故我院不再處理。」((2003)滬二中法信訪字第2598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來函言之有理,下級法院是無權處理或修正上級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級或上一級法院才有權處理或修正本級或下一級法院的判定。難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嗎?這一做法明顯違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審判實體不公正,現在又出現程序不公正的問題。我出獄後於2004年1月,再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至今未回音。
我相信,當時審判我的這些法官今天重溫一下這個案子或許也會感到羞愧,這麼簡單的案子,又沒有高層領導的「明確批示」,他們卻如此輕率地褻瀆法律的精神與法院的尊嚴,去維護政府部門的一般官僚的利益。他們是否忘記了司法界經常引用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卻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時代或許是習以為常的,但與當今倡導尊重憲法、保障人權、將要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已格格不入。對於個人來說,這個冤案已成為歷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審判不公正的惡果,即使平反,也無法彌補三年冤獄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對於社會來說,這個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權威遭受褻瀆,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恥辱。不讓歷史的悲劇重演,恢復法律的尊嚴,就必須清源正本,糾正錯案。所以,我出獄後,繼續依法申訴,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努力。
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日的上海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曾指出,「從當前上海改革發展穩定的實踐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新課題,就是如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權威,不是簡單地維護司法部門的權威,而是要通過促進司法公正增強法律權威,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司法部門是法律的實施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前的年代,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前,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隨意設置許可權,紅頭文件大於規章、規章大於法規、法規大於法律的「法律倒置」現象比比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難以保障的。現在,時代變了。中共十六大後,尤其是最近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寫入「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中國已開啟了一個從國家本位回歸到個人權利的時代,尊重憲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無法律就無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將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因此,三年前判定的冤假錯案一定會重新審理,有錯必糾。我在獄中提交的《申訴狀》結尾處已表達了這個觀念: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我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在獄中更加深刻地領悟猶太人墓碑上的一段話,大意是:當他們追捕XX黨人時,我不是XX黨,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XX人時,我不是XX人,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XX時,我不是XX,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要追捕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站出來了。為了明天的持續安寧,為了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今天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關心別人的遭遇,去盡力譴責或糾正侵犯人權的行為,捍衛憲法。
讓公眾評判本案,實施輿論監督,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與經營自主的權利,推進中國的憲政建設,讓公民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能在一個保證人身安全、司法公正的社會環境中安居樂業。謝謝您道義上的援助。
馮正虎
2004年6月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fengzhenghu@hotmail.com)
附件:
作者簡歷
馮正虎,男,漢族,1954年7月1日出生,研究生學歷。1980年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在上海後方基地技校任教。1983年至1986年在復旦大學管理系(現管理學院)攻讀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榮獲三好學生獎章,並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畢業後,在上海財經大學任教。
八十年代活躍於中國的學術界、企業界,在國內陸續發表學術論文及專著。公開出版的著作有:《企業戰略》、《中國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推銷藝術》、《中國企業發展年鑑(1988年)》、《中國企業管理現代化研究》等。1983年~1990年期間兼任復旦大學研究生會常務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與經濟中心理事長、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中國企業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1989年5月下旬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公開發表同情學生運動的聲明,馮正虎就此事承擔全部責任,並接受辭去領導職務、中共黨員預備期不得轉正、行政記大過的處分。
1991年4月經當時的中共上海市委領導人批准,赴日留學。在(日本國立大學)一橋大學研究生院留學,研修經濟政策。嗣後,曾任(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客座研究員、(北京)中國企業經營諮詢公司高級顧問,又就職於(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兼任(中日合資)上海三正玻璃鋼有限公司總經理。這一期間,馮正虎在學術科研方面仍有成果,論文榮獲1997世界管理大會赤羽學術獎,主編了中國第一本最新最全介紹日本經貿與企業現狀的大型工具書《日本經貿要覽》中文版(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參與編寫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產業經濟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並翻譯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澤一郎撰寫的《日本改造計劃》(上海遠東出版社出版)。而且,在信息技術領域上也有創建,發明研製了《中日Windows9X多系統引導Ver2.0》軟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專利局的專利證書。1998年回國投資創辦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並主編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本公司開發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出版物之事被刑事拘留,嗣後被上海市法院錯判為犯非法經營罪,羈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2003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後,繼續依法申訴,為爭取司法公正與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努力。
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電子出版物光盤案的概況
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天倫公司」)是由留日回國人員創辦的,於1998年9月經上海市工商局批准成立,主要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製作、外文翻譯、信息諮詢、產品銷售等業務,是上海市科委批准認定的科技企業,也是在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登記備案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7-900609-33-4)、《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ISBN4-931548-98-9)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12000餘家中國日資企業、4000餘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編製技術是最新的,填補了國內對日資企業信息研究的一個空白,也是中日友好交流的結晶。
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日本《東方時報》於2000年7月26日整版發表本報記者採訪上述電子出版物主編馮正虎的文章,稱譽上述電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經濟交流的彩虹。上海市市長也來函來電稱讚。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高新技術成果展,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及本公司開發的其他軟件產品。本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受邀請的留學回國人員企業僅12家,其中留日回國的僅3家,是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的亮點。上述電子出版物主編馮正虎還被作為上海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者的代表應邀參加本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10月17日的新聞發佈會,介紹回國創業的事跡及最新開發的軟件產品,當日、次日上海的所有電視台都在新聞欄目上傳播。
(一)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與銷售過程
天倫公司1999年11月設立關於中國日資企業以及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的信息研究項目,先後投入開發製作資金約43萬餘元人民幣,進行該項目的軟件開發製作工作。近30名留日學者、教授、大學生歷經6個月的辛勤勞作,用最新的編制技術,在整理、分類、翻譯、分析、研究與編制上億字中日兩國公開發表的資料基礎上,製作成一本500餘萬字的電子工具書。由於該電子工具書是最新的軟件品種,編製技術也是最新的,在社會上需要有一個認知的過程,所以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合作,以公開出版物的形式獲得著作權,保護天倫公司的知識產權,並以贈送為主,擴大產品的知名度。
1.《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的製作出版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是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於2000年3月22日簽訂《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於2000年4月中旬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該電子書的樣盤,經同濟大學出版社審校同意出版後,2000年4月30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與電子光盤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由天倫公司代理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而且,2000年4月28日同濟大學出版社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該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圖(1997)860號《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出版行政部門「自決定受理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申請予以答覆或者提出意見,逾期未予答覆或者提出意見的,備案即自動生效。」事實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在5月28日之前一直未表示反對意見,只是在6月14日突然提出「請撤選」的批示。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初委託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複製該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嗣後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所長王景銘委託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複製加工5000片上述光盤(裸盤),每片約2.5元。2000年5月中、下旬又委託上海銀葉印務有限公司、信息化研究所製作閱讀指南書、包裝盒等配件。這些工作均是在天倫公司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請撤選」批示傳真之前。收到批示傳真件之後,天倫公司也轉告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王景銘。天倫公司與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有《委託服務合同》,但與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沒有直接關係,收到貨之前根本不知道該公司。7月初,天倫公司收到複製加工的5000片裸盤,但由於配套書、包裝盒的加工損壞,一半以上報廢。又由於收到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請撤選」批示傳真件之後,天倫公司也就不再委託加工,致使大部份電子出版物是半成品及次品。由於同濟大學出版社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之間後來出現的不協調關係,也就無法辦理光盤複製委託書,致使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最終無法拿到光盤複製委託書。當然,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也有責任,沒有光盤複製委託書就開始複製了,並要求客戶付押金2000元就可以先送貨。嗣後,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打算向江蘇省新聞出版局補辦光盤複製委託書,天倫公司根據該公司要求寄送了著作權聲明及委託書。根據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簽訂的合同規定,該電子出版物歸屬同濟大學出版社,天倫公司僅有部份銷售權。由於上述的不協調關係,這批貨物暫時存放於天倫公司。
2.《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的製作出版
《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是(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在日本出版發行的電子出版物,也是天倫公司把中國製作的軟件出口於日本市場的一個嚐試。根據中日雙方的協商規定:(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提供書號,並在日本出版發行與宣傳;天倫公司負責軟件開發、翻譯及樣盤製作,並向日方贈送1000盒樣品,用於在日本贈送、展示。由於天倫公司是軟件開發製作企業,初次涉及電子出版物製作出版的領域,對電子光盤複製加工的規章及操作方式不熟悉,因此,委託專業的中介公司負責光盤複製加工業務(包括辦理必要的手續)。2000年8月14日,天倫公司與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簽訂《光盤製作合同》,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承辦《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光盤(裸盤)的複製加工業務,嗣後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委託上海華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複製加工1000片該電子出版物的裸盤,每片4元。天倫公司與上海華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沒有直接關係,至今都不相識。2000年8月下旬天倫公司收到複製加工的該電子出版物裸盤,但由於大部份配套書、包裝盒報廢等原因,大部份該電子出版物成了半成品及次品,只好先寄送300餘盒給日方,其餘等處理好再寄送。
後來,在一審庭審上悉知,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未為天倫公司辦理相關的複製手續,就委託光盤複製加工廠加工了,事後又用其他單位的光盤複製委託書頂替。然而,上海華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複製委託書也可以複製。其實,辦理複製委託書,在版權局登記備案該電子出版物等事項均很簡單,因為該電子出版物是一本正版的電子出版物,著作權屬天倫公司。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可以代辦,但該公司需要繳納一些手續費及複製光盤的附加費。上海東麗音像製作公司為了省錢,沒有去辦理相關的手續,反而誤了客戶的正事,責任應該是承辦業務的公司,而不在於客戶。如果天倫公司事先知道這個情況,補辦這些手續也是不難的。
3.上述電子出版物的銷售
上述電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開出版物,也是天倫公司自己開發的軟件產品、經濟信息諮詢的產品。光盤僅是信息產品的一種載體形式,而重要的是信息產品的內容,形式僅是為了更好地表現內容,內容是信息產品的實質,決不能反客為主,以其他公司在複製加工過程中有違規操作之錯來否定這個信息產品的本身,這是偷梁換柱的陷害之道。
對於天倫公司來說,上述電子出版物即使沒有出版社出版這一錦上添花之舉,按天倫公司的法定經營範圍也可以向客戶提供自己開發的信息產品。當然,沒有出版社的出版發行需要,也就沒有必要委託專業公司批量複製光盤,天倫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需要把信息產品刻錄在光盤或其他媒介物上逐一銷售。這是高科技產品的經營特點,也是合法合理的正常業務活動。
天倫公司根據《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有部份銷售權,在同濟大學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之後,2000年5月中旬向天倫公司的業務關係範圍的日資企業寄發訂閱單。這份訂閱單有二個作用,一方面宣傳上述電子出版物,另一方面可以反饋日資企業的變動信息,這也是我們信息公司的一種跟蹤研究的方法。為了配合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宣傳需要,天倫公司於2000年9月與上海的5家書店軟件銷售店簽訂合作代銷《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的合同,並在該店裡展示樣品。而且,在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向參觀者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併發送近萬份廣告單。截止2000年11月,贈送《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近300盒,並以每盒人民幣192元至298元的價格出售160盒。
天倫公司為了表明本公司的軟件開發能力,是在國內公開宣傳《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01年版)》日文版,但均指明該電子書是在日本發行銷售。該電子書的合格產品均要寄送日本,已向日方贈送樣品300餘盒。由於國內個別客戶需要天倫公司提供日本語的日資企業信息服務,天倫公司截止2000年11月以每盒人民幣350元至580元的價格出售《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01年版)》日文版66盒。
天倫公司銷售上述電子出版物共計226盒,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7.8萬餘元,已繳納營業稅。這個項目在經濟上是虧損的。天倫公司已贈送600餘盒,由於2000年11月13日的例外事件,贈送工作也中斷了。如果這也是非法經營行為,那麼還有哪一家公司是合法經營的?
(二)不公正的追訴與審判
上述電子出版物在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展示並獲得一致好評之後的15天,一個悲慘的命運降於天倫公司。
2000年11月1日,馮正虎應邀去同濟大學出版社,會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的未解決事宜。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席人員有:副社長王有文、副總編輯黃國新、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與天倫公司簽訂合同的法人代表、社長葉傳滿未參加。同濟大學出版社副社長一開始認定該電子書的書號是天倫公司偽造的,馮正虎當即反駁,並指出這個書號是真的,是貴社審校樣盤後派專人送給天倫公司的。該社副社長認為,如果這一個書號是同濟大學出版社的,一切責任由同濟大學出版社負責。當場一核實,這個書號是同濟大學出版社的。然後,雙方達成幾項口頭協議:(1)同濟大學出版社繼續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協商解決,如果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努力;(2)天倫公司暫停銷售。會議結束後,胡兆民送馮正虎出門,馮正虎向他指出「你是知情人,為甚麼不把實情告訴這些負責人?」據悉,同濟大學出版社已向公安局告發天倫公司,馮正虎聞之也不在意,沒有一點防備之心。回天倫公司後,馮正虎將同濟大學出版社書號的原件複印後寄給這些負責人,其目的就是證實這一書號是同濟大學出版社的,並非天倫公司偽造,並希望他們修正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公安局告發的報告。但馮正虎未寄去該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送書號時的一份關於複製光盤的具體書面指示(直至一審庭審時,天倫公司才向法院本合議庭交出這一書面指示的原件),也沒有告訴是誰送到天倫公司。馮正虎不願介入同濟大學出版社內部人事之爭以及與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電子出版管理處的糾紛,更不願去傷害一個無辜的人。同濟大學出版社社長及電子出版部主任是代表同濟大學出版社與天倫公司合作的,不是他們的個人行為,上面一有壓力,就要找人頂罪,做犧牲品。馮正虎是不贊同這種做法的。結果,馮正虎又一次同情別人,害了自己。
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刑事拘留,並對馮正虎的住處及天倫公司進行多次搜查,扣押所有庫存的上述電子出版物2304盒及其裸盤2844片、天倫公司的部份設備、財務賬冊、印章以及馮正虎的部份私人物品。馮正虎被羈押於上海市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嗣後,上海市人民檢查院第二分院作出(2001)滬檢二分訴字第38號起訴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單位天倫公司、被告人馮正虎犯非法經營罪。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案。(很遺憾的,沒有按公開審理要求庭審,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及妹妹、哥哥參加外,其他親友均未被允許參加旁聽,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即就此提出意見,但未被採納。)被告單位辯護人芮傳政、被告人的辯護人楊紹剛、徐衛華均是上海市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方及其辯護人依據事實證據認為:被告單位製作銷售上述電子出版物不構成犯罪,並提請法院宣告被告人馮正虎無罪。2001年6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一審宣判庭,宣告(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1)被告單位天倫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被告人馮正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十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不服判決,於2001年6月12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單位及上訴人的辯護律師:楊紹剛、芮傳政、徐衛華。上訴方及其辯護人再一次提出無罪的上訴理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合議庭不開庭審理本案,於2001年8月21日作出了(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1年9月11日,馮正虎被轉押於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馮正虎不服判決,依據《監獄法》第二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於2001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均由監獄警察及駐監檢察室檢察官轉交。根據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據,天倫公司與馮正虎是無罪的。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9月29日作出(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馮正虎繼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馮正虎希望,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就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本概況是根據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供述事實及相關文件撰寫的,馮正虎對本概況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寫於2003年元旦上海市提籃橋監獄
摘自《煉獄》第5輯「事實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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