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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嶸: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與政治

2003年12月4日在美國哈佛大學的演講

【大紀元7月2日訊】我非常高興有機會來到哈佛大學,能在世界著名的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同大家探討中國農村和農民問題。邀請者給我出的演講題目是“當代中國農民的抗爭活動及對農村穩定的影響(Organized Peasant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Implications for RuralStability”,而我想講的題目則是“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與政治”。我之所以改變既定的題目,主要是想強調兩個方面:首先,當代中國農民的抗爭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維權活動;其次,它不僅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而且對於中國政治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爲此,我將分析兩個問題:其一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的基本特徵;其二就是農民維權活動對中國政治將産生什麽樣的影響。我在這裏所陳述的事實均經過本人認真而符合學術規範的調查,所發表的觀點僅供關心中國社會進步特別是農村穩定和發展的專家和學者參考。

近十年來中國農民維權活動的基本特徵

在我看來,近十年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大體經過了三個階段。在1992年以前,農民的多數抗爭可以大體歸結爲西方學者稱之爲“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這種抵抗主要以個人爲行動單位,因而不需要計劃或相互協調,利用的是隱蔽的策略,以不與權威發生正面衝突爲特徵,是一種有關個人直接利益的“機會主義”抗爭。而自1992年至1998年,農民的抗爭可以歸結爲“依法抗爭”或“合法的反抗”這類形式,其特點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級爲訴求物件,抗爭者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上級,抗爭者不直接對抗他們控訴的物件。這種抗爭形式是一種公開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採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訪,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爲。它一般以具體的“事件”爲背景,主要是一種有關集體具體利益的抗爭。而自1998年以後,農民的抗爭實際上已進入到了“有組織抗爭”或“以法抗爭”階段。這種抗爭是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爲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路,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爲訴求物件,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並以他們爲主導的農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爲抗爭物件,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具體來說,我們可以概括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徵:第一,農民的維權活動在方式上發生了許多值得注意的演變。這種演變大體上顯現出這樣一個重要特點:上訪雖然仍然是農民抗爭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表現出了新的特徵和功能。更值得關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動性的抗爭方式和手段。這其中主要有宣傳、阻收、逼退、示威和靜坐等等。在這裏我可以簡單地向你們介紹這些維權方式的一些情況。我在研究中注意到,維權農民通過各種形式宣傳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有關政策,這是目前中部地區農村最爲常見的抗爭方式。維權農民進行宣傳的方式有很多種。特別流行是在農村的集貿市場上、組織的群眾大會上、或鄉鎮幹部前往收費的村的入口處用高音喇叭宣讀中央和省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和中央領導的講話;有的還以耍龍燈、放電影、搞宣傳車等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吸引群眾,借機宣傳黨的政策;有的則將文件抄錄張貼在公共場所,或用醒目的塗料在墻上或其他地方書寫宣傳標語,甚至印製有關政策的宣傳傳單;更多的減負上訪代表則在村頭田尾、農戶家中針對具體問題進行政策諮詢。可以說,這種宣傳就是一種宣戰,是維權農民公開向那些亂攤亂派進行公開的宣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爲有許多宣傳活動是需要維權農民們直接走到前臺來的,他們不僅要以新形象來面對鄉親們,同時也要以這種形象面對地方基層幹部。這實際上就將自己的身份公開化,是對自己作爲維權農民的一種宣示。而且,有些宣傳活動單靠個別人的努力是沒有辦法做到的。這時,宣傳活動又實際上就是維權農民進行的有分工的集體活動。而相對宣傳來說,阻收則是指維權農民通過直接阻撓鄉(鎮)村幹部收取稅費的行動來制止亂攤亂派的一種抗爭方式。它是一種更爲主動的抗爭形式。維權農民們對那些他們認爲是亂攤亂派的稅費不僅抗拒繳納,而且還會採取辦法幫助那些不敢抗爭的群眾拒交。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鄉(鎮)村幹部到農戶家收取稅費時,維權農民們會動員許多群眾前往,並要求幹部們講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麽文件依據,並指出那些稅費不合中央或省市的某某文件精神,不應該收取,農戶也不能交這種不合道理的稅費。從某種意義上,阻收也是一種宣傳行爲。但這種宣傳具有非常明確的針對性,宣傳的時間和場景都是特定的,是在鄉(鎮)村幹部收取稅費時進行的不准亂收費的宣傳。因而,它是一種面對面的挑戰。這種挑戰,不僅是維權農民對自己行爲的進一步宣示,而且直接將自己擺在了具體的幹部的對立面。這種行爲,是在鄉村社區範圍內、一個熟人社會裏發生的,是需要極大的勇氣的。一方面,維權農民要突破人情關係這一關,要同收稅費的人“拉下臉面”;另一方面,他們還有可能遇到人身傷害及爲發生更大事端承擔責任的危險。因爲,這種面對面的抗爭,往往會激怒那些一無所獲的鄉(鎮)村幹部。有時鄉(鎮)村幹部就會憑著人多勢眾對維權農民施加暴力,而這就會激起更多群眾的憤怒和覺悟,有時甚至會發生更爲嚴重的事件。

逼退則是指維權農民採取各種辦法逼迫某些部門或單位將多收了農民錢退還給農民的一種抗爭方式。早幾年農民爲了讓鄉鎮幹部將已經收走的錢退還給自己,採取最多的辦法就是提起訴訟。然而,許多農民集體訴訟案件不僅過程漫長而且對農民不公,判決後執行也存在許多困難。這樣也就使農民對法律那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和不公正的處理結果感到失望。近年來,在那些維權農民較多且組織性較強的地方,産生了一種更爲直接和有針對性的逼退方式,即強制性糾錯。具體來說,就是維權農民們拿著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直接到違反這些規定的機關或政府部門與負責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圍觀群眾造成的集體壓力,要求負責人當面立即承諾糾正自己的錯誤。一般的情況下,由於維權農民們提出的要求十分具體而且有非常明確的文件規定,有關部門的錯誤也較爲突出,所以效果也就比較明顯。我相信,你們從我的介紹中已經知道了,目前農民抗爭不再停留在擁護黨的政策和要求黨的政策得到貫徹執行的層面,而是進一步扮演了監督政府是否執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釋、宣傳並執行中央政策的角色。

第二,當代農民的維權活動的基本目標具有十分明確的政治性,已經從資源性權益抗爭向政治性權利抗爭方向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抗爭的內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爭的主要問題有“減輕農民負擔,反對貪官污吏”、“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産”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由於這些問題均有中央文件和國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規定,在目前的農村又普遍存在並較爲嚴重,因此,很容易確定維權農民行爲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其二,由於上述問題一般都是公共權力機關施政行爲造成的,因此以法抗爭的物件主要是鄉鎮一級基層黨政機關以及村級組織。這種用國家法律來抵制國家最基層政權來達到農民的維權目標,是一種政治行爲。因此,政治性是當代農民以法抗爭的一個顯著特徵。他們的行動具有明確的宗旨,即維護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賦予農民的種種合法權益。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農民維權活動的訴求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使他們的目標具有了梯隊式的層次。前幾年,農民訴求的主要是鄉鎮統籌、到農業特産稅、生豬稅不能按人頭分攤、到稅費改革沒有按實際土地計征等有關稅費的農民負擔問題。近年來,由於農村普遍推行了稅費改革,由鄉鎮政府主導的稅費問題有所緩解,因此,一些地方的農民又提出了糾正學費或水費、計劃生育問題、土地所有權問題,有的直接把平等的政治權利作爲維權訴求。也就是說,維權農民正在與時俱進般地改變他們具體的抗爭目標。當然,它們總的方向一直沒有改變,就是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特別是,農村知識精英的加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變著農民抗爭目標。有些知識型維權農民就認爲,目前農村出現的問題不僅僅是某些幹部的所作所爲,而是國家政權體制出了問題,他們抗爭所追求的目標很難在現行的體制框架內得到解決。因此,爲了淡化由於提出具體目標不能實現給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維權農民也相應地改變了“問題化”策略,將“目標”和“問題”從具體的權益向抽象的權利轉化。其中最爲典型的是有些維權農民明確提出了要解放”現代農奴”這一口號。這實際上標誌著農民政治訴求發生了重大的升級。

第三,當前農民維權活動的另一個顯著特點具有明確的組織性。維權農民通過建立相互聯繫的穩定組織網路,來實現協調和計劃行動。在中部地區農民進行抗爭時,就有直接命名爲“減負組”、“減負委員會”、“減負監督組”、“減負維權會”的農民抗爭組織,有的地區農民還在籌建政治性的農民協會。這些農民維權組織有一定數量的意志堅定的維權農民。這些維權農民的身份特徵較爲複雜。其中起主要組織和領導作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文化程度爲初中以上;大都當過兵或在外打過工;也有少數黨員和村組幹部;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可算中上水平。他們大都對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並能掌握地方政府在處理農民抗爭事件上的基本態度。在他們看來,儘管沒有進行選舉式村民授權或國家正式組織的授權,由於他們代表了農民的利益,而且他們在一起組織了“代表隊伍”,所以他們就成爲了“減負上訪代表”。這些維權農民的行爲,已具有了相當強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們看來,黨的利益與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黨中央是農民的保護神,黨的政策是農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所以只要他們以執行中央的“減負”政策和其他諸如推進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爲旗幟,以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爭取合法的政治權利爲目的,他們的行動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他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和必勝的。因此,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與普通農民相比有一個突出的心理特點,那就是經常在公眾場合表現出強烈的英雄主義情懷,他們宣稱以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及農民的合法權益爲己任,爲此不怕流血犧牲。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之間具有一定的分工,並具有一定的決策和激勵—約束機制。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農民“以法抗爭”所建立的這種自發組織還處於“非正式”階段。這裏所說的“非正式”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它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是以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由這類法律爲基礎的,但並沒有得政府有關部門在程式上的認可,所以是沒有取得“正式組織”資格的“非正式”組織;二、就其組織形態上來說,它還是一種非結構的軟組織,它們內部雖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統性和支配性,沒有建立明確的科層制;其成員也沒有明確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式;相互之間沒有建立明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主要依靠“道義”和“信譽”來維持組織對成員行爲的約束;組織自身沒有經常性的經濟來源,其活動經費依賴其成員和群眾的自願援助。維權農民也意識到了這種“非正式”的組織對維權活動所具有的負面影響,因此,有些地方的維權農民明確提出了要組建“農民協會”的要求。當然他們的正當要求是得不到批准的,這就在事實上爲農民維權活動提供了一個新的具體的訴求目標。

農民維權活動對中國政治的影響

近十年來中國農民維權活動是在一個特定的社會政治生態下發生的。雖然農民占到了全國總人口的四分之三,但他們在經濟上被剝奪的同時,還一直被排斥在國家政治生活之外,是中國社會的弱勢群體。因此,在一個強大的國家政治框架下而缺乏公民社會意識和規則的社會裏,他們的抗爭活動只能屬於弱者的反抗,是一種被“法律認可”的但被“政治禁止”的行爲。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它說明了中國政治的非法治性。但這並不是說,農民維權活動不具有政治上的意義。在我看來,農民維權活動與國家政治有著十分複雜的互動性,它可以爲我們正確理解中國政治提供許多相關的資訊。

首先,農民維權活動構成了一種社會壓力,迫使執政者從政治這一高度來認識農民的處境並不停地修正其相關政策。我一直認爲,近十年來中國執政者在農民負擔問題的政策並不是基於道德要求,不是對農民生存狀況的同情,而是在於農民直接針對基層政府的抗爭並引發的一系列群體性事件而影響到了國家最基礎的統治秩序。這不是一種猜測。執政者在此期間發佈的有關農民問題的重要政治文件可以成爲我們的證據。在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通知》是將農民負擔問題視爲“損害黨群關係、工農關係和影響黨的農村經濟政策進一步落實的突出的消極因素”。到了1990年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則認爲,農民負擔問題“嚴重挫傷農民發展生産的積極性,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如此發展下去,必將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安定”。199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專案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則明確指出:“減輕農民負擔不單純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它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乃至全國的政治穩定。1996年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則進一步指出,”農民負擔重,已成爲影響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減輕農民負擔是一項十分緊迫的政治任務“。可見,從一開始執政者就從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看待農民的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因農民負擔問題等權益受損而産生的農民維權活動首先是作爲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消極因素來看待的。隨著事態的發展,這些”消極因素“也就成爲了”政治問題“,並進而成爲了”十分緊迫的政治任務“,以至到現在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這些都說明了,執政者認識到了農民權益受損的政治後果。也就在事實上承認了農民維權活動成爲了一種政治壓力,而不得不改變國家政策來調整利益關係。這一點我們從中國近25年的改革史可以得出相似的結論。中國的改革從農村開始並不是由某一位領導人設計的,而是中國農民由於饑餓而對那種窮折騰的社會主義體制的背叛。這種背叛所形成的壓力被鄧小平這樣的領導人所認可並順勢將其變成推動中國農村改革的動力。現在的問題是,中國新的領導人是否能像當年的鄧小平等領導人一樣,順應農民維權活動所提出的政治主張並將其合理地轉化爲中國新的農村政策呢?這是人們所關注的。這也是對中國新的領導人提出的一個嚴峻的考驗。我們已經看到,中國新的領導人在努力實現農民維權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民意,”親民“成爲了其最主要的政治標誌。中國新的領導人所主張的新民本主義,就是以維護民權爲核心內容。這些新的政治主張的真正實現,是需要社會的維權運動的支援。當然,農民維權活動與執政者的政治行爲相一致是有條件的。這其中首要的就是如何將農民的維權活動界定爲體制內的博弈,也就是如何認識和保持農民維權活動的”合法性“。而事實上,現行制度的特點,使農民捍衛自己的法定權益的行爲很難在現實政治框架裏解決的。這也勢必導致農民的維權活動的訴求從維權向爭取社會治理權方面的升級。而維權活動一旦進入到政治運動階段,將是對執政者最大的挑戰。

第二,農民維權活動在對知識精英們進行著現代權益社會的啓蒙,也因此改變了中國的政治話語狀況。一個多世紀以來,每當中國出現了社會危機,知識精英們就會高舉啓蒙主義的大旗。上世紀初,在洋槍洋炮的衝擊下,封建專制和民族存亡成爲了問題,就産生了以“五四運動”爲標誌的新文化運動。上世紀八十年代,當人們在經受那場史無前例的造神運動後,那些長期感到受壓抑的利益和理性産生了強烈的反彈,於是出現了以“文化熱”爲特徵的思想解放運動。在新舊世紀之交,隨著中國社會日益嚴重的信用危機、下崗和三農等問題的顯性化,要進行一場“新啓蒙”的呼聲又正在逐漸成爲知識界的共識。然而,那些已有過的或正在發生的啓蒙行爲,無論是體制內的變革還是體制外的呐喊,知識精英們都企圖利用這一神聖的運動,將中國社會發展的話語權壟斷在自己手中。正是在這種功利主義引導下,專業化話語就爲既得利益與社會權力的分配的法碼,“啓蒙”就成爲了讓少數知識精英獲得社會發展話語權的方式和手段,啓蒙運動最終變成了知識精英對社會發展話語權的爭奪。而當知識精英的話語權與當政者的統治權結合在一起時,那些被知識精英宣傳的政治話語就會成爲中國社會發展途徑和方式,甚至成爲了某些社會模式的代名字。爲了強調“知識”的政治權威,移植西方政治話語就成爲了最爲常用的手法。然而,如果這種移植離開了中國民眾社會的現實,忽視中國的歷史語境和政治文化前提,給社會帶來的並不一定是福音。中國近現代許多時期,正是在當權者和知識精英共同營的專業化社會話語體系中,廣大工人和農民這些民眾社會的主體,逐漸淪落成了社會的弱勢群體的。歷史終於讓我們看到了另一種景象。近十年的農民維權活動,農民是以自身的力量在影響執政者,而以自身的行爲在教育著知識精英們。當一些先鋒知識份子舉起所謂“新民權行動”的旗幟、高呼憲政、民主和民權的時候,中國的農民早已爲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展開了長達數年的抗爭活動。正是這種不可否認的事實,給那些有良知的知識精英們巨大的衝擊。他們中的極少數人敏銳地認識到了這種來自底層社會的力量,並從農民維權活動所取得的成就中體悟到了中國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及解決希望所在。農民們不屈服的抗爭,並通過各種方式將自己的聲音傳播到整個社會,這對於那些知識精英們來說,是具有十分的影響的,在許多方面正在改變中國的政治話語狀況。這說明,中國民眾社會的田野經驗和田野智慧所具有的巨大張力。這種張力在自於民眾社會最爲現實的生存需要。廣大農民正是根據自己生存經驗和生存智慧,用自己的特有的行爲方式,來抵制那些與當權者結合在一起的知識精英們的話語權的。這種抵制的意義絕不是可以輕視的,因爲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或影響到中國社會真正的走向。正是這種抵制,讓許多知識精英深刻地意識到,農民維權活動是中國民主和法制運動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對於中國市民社會的興起具有積極的意義。這再一次證明,只有那些民眾從自身的生存狀況産生的社會行動,才能有著長久的生命力;而在書齋裏設計出來的任何社會模式或發展計劃都會在農民不屈服的維權活動面前顯得幼稚可笑。

第三,農民維權活動也在改造農民自身,他們從以法維權中獲得了的政治體驗,培養了其領導人的政治智慧,同時也在提升著農民整體的政治訴求。農民從“依法抗爭”到“以法抗爭”是具有標誌性意義的。我在研究中注意到,在農民“依法抗爭”階段,主要是“議題式維權”,一般是就具體的已發生的事件而提出單一的維權訴求。他們是以上級作爲訴求對象的。而到了“以法抗爭”階段,農民進行的是“法定式維權”,奮起維權的農民不再以具體的事件爲依託,而是以“法定權益”標準來衡量其所遭遇到的一切處境。法定權利是他們行動的基本框架。農民的合法訴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因此,他們的行動也就較“依法抗爭”階段更具有理性和克制,“超越暴力”已成爲那些具有明確組織性的維權農民的一個重要目標和特徵。可以說,從早幾年的暴力維權,到近年來的理性維權,是中國農民權利意識的日益高漲的一個重要標誌。然而,我遺憾地看到,儘管農民的訴求均有明確法律依據,但他們的行爲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很多場合,農民的理性抗爭,並不能喚起執政者的認同。中國政府和官員並沒有能理解這種變化,中國的許多法律法規出沒有能夠體現這種變化。執政者中的許多人還是按照“陰謀論”的視野將這些維權的農民視爲體制的敵人。正是這種公民權利意識的高漲與執政者對公民權利的無視狀況才導致各種社會衝突的增加。這些衝突,有可能促進中國社會的進步,也完全可能成爲社會動蕩的根源。而決定這一切的關鍵因素則在於執政者能否真正認識到這一點。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農民在維權活動受折後所表現出來的群體意識的覺醒。從我目前的觀察來看,農民維權活動雖然並不具有十分明確的意識形態意義,但並不是說他們沒有從農民這一社會群體來認識和理解自身的命運。他們在努力將抗爭的目標從“法定權益”引向了人類普遍尊重的基本人權。那些提出“解放現代農奴”口號的維權農民就是他們中的傑出代表。而從爭取法定法益到立法權利的抗爭也將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可以預見,從“以法抗爭”到“依法參政”將成爲他們維權的下一個目標。這些都將改變中國基層政治的性質。

正是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有理由相信,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所表現出來的理性和力量,對社會各個領域具有深遠的示範意義,必將引發一場旨在建構一個民主開放的公民社會的世紀性維權運動。

──轉自《北京之春》04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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