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雨:百姓的血與淚
【大紀元7月17日訊】廣西崇左縣馱盧鎮農裡村新院屯與左江農場因土地權屬爭議,要求崇左縣政府作出處理,並向崇左縣政府土地調處辦公室繳納了7,000元費用。崇左縣政府在2001年2月13日以崇政發〔2001〕1號文,將爭議地確權給左江農場。新院屯不服,在3月13日向南寧地區行署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期間,新院屯與左江農場仍同以往一樣,各按自己的主張管理與使用爭議地。
3月22日,縣政府應當事人左江農場請求,在爭議地設立警戒線實施戒嚴,單方限制新院屯村民出入爭議地,有違犯者一律逮捕。3月23日,崇左縣政府副縣長黃民偉等人召集公安及其他各部門幹部及左江農場職工近800人,分為兩路,一路直抵爭議地耙毀新院屯村民數百畝青苗,一路直入新院屯(用意不明,估計是挑逗,激怒對莊稼被毀只能徒歎奈何的村民!)。進入新院屯的人被新院屯村民圍住質問:在行政復議期間,你們有甚麼法律依據幫左江農場爭地?雙方僵持不下時,崇左縣公安局某領導命令公安「做了他們」,在其連聲催促下,一公安率先用電棍將一老婆婆的頭打破,鮮血起了村民的憤怒,要捉拿該打人兇手,遂雙方群毆。混打過,縣政府動用了手槍、催淚彈、警棍、木棍、石頭等,村民被打傷有20多人,其中有盲人、老人、小學生,被砸爛自行車、房屋等財物,被抓走村民4名。
完事當天,當事人左江農場殺豬兩頭,設宴數十桌招待崇左縣政府派出的有功人員。談及新院屯有盲人被打傷的問題,崇左縣政法委書記農澤平宣稱「這樣的盲人,打死8、9個算個卵」。
對3月23日事件,崇左縣政府向南寧地委、地區行署先後整理有《崇左縣關於派員維護左江華僑農場新院分場春耕生產受阻事件的匯報》等材料,新院屯村民也向南寧地區行署等部門寄出《申訴書》、《請求查處崇左縣政府恐怖行政血腥行政書》、《請求迅速查處崇左縣公安局違法出警等問題書》。
4月27日崇左縣縣長何敏親自帶領700多人,其中絕大部份屬普通民兵,全副武裝直撲新院屯,當場抓捕群眾66名,有男有女,有老有少,甚至是不足14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當晚借宿新院屯的小學老師,並對抓獲人員予以毒打,新院屯村民組長黃萬能以及將3月23日事件拍取照片的村民更被打得直吐鮮血,幾乎死去,次日,又將全部抓獲人員遊街示眾,何敏縣長用高音喇叭表示:要踏平新院屯,新院屯群眾是黑幫,要抓完為止。
4月29日,廣西《南國早報》在第10版刊登《崇左抓捕暴力抗法分子》,文中稱「3月23日,崇左縣委、縣政縣政府依照法律程序,派出執法人員到左江農場新完分場,調解該分場與馱盧鎮新完屯土地糾紛一案,遭到新完屯60多名(註:此不到200字的短新聞彌天大謊奇談怪論之處姑且撇開,僅地名就錯了2個共4處!)」
4月30日,新院屯聘請的兩位法律顧問因為被南寧地區扶綏縣政法委「按地區政法委的指示」要求寫交待材料,不得不到南寧有關單位尋求保護。崇左縣政府縣長何敏等人根據群眾舉報材料,不斷將膽敢作證與舉報的村民抓捕與毆打。新院屯村民男女老幼被何敏等人毫無節制、毫無法度的打擊報復行為害得無法生產、妻離子散,許多人被逼得外出流浪,甚至露宿山野荒嶺……
此後,南寧市地委、政法委、崇左縣政府、崇左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更是導演了一出出醜劇:逼迫、恐嚇村民聘請的法律工作者;毒打、關押證人,威迫證人改變證言;搪塞《人民日報》轉復的群眾投訴信;盛宴招待與監視前來調查的記者;隨心所慾對村民罰款,對村民收取與沒收「取保候審金」;對被告人迴避申請不答覆,不理睬;拒絕認定縣政府違法武力幫一方當事人爭地,以及毀掉豐收在望的數百畝青苗行為是否屬於「執行公務」行為;……
【附】廣西崇左縣非法行政事件概要
§§事件起因:土地爭議
一、1958年元月,廣西省林墾廳土地規劃隊與崇左縣馱盧區公所等領導協商,並經群眾討論,劃定土地場界建立國營農場(即後來的左江農場)。
二、由於由於馱盧人民公社各生產隊與左江農場在土地使用上仍然存在矛盾,1966年4月,廣西農墾局、崇左縣人委會工作組組織左江農場、馱盧區公所、笆白公社、渠立公社、逐盎公社負責人實地勘界後簽訂了《土地調整協議書》,其中第一條對涉及笆白公社新院屯(即現新院村民小組)與左江農場的地界明確為:左江農場新院分場與笆白公社新院屯的土地調整,從小塘直上低窪地到農場新院分場往伏瘳公社那湯路左邊歸笆白公社新院屯兩個生產隊,作牧場和耕種,右邊歸農場新院分場。山從山脊為界,在農場面由農場管理,那湯屯面由新院屯兩個生產隊管理,其他地界按原來不變。
三、1973年11月29日,左江農場第二生產隊與□裡大隊第一、第二生產隊私下簽訂《土地調整協議》,約定:新院兩個生產隊佔用農場二隊雞斗嶺東北小旱塘邊約16.8畝水田,劃給新院兩個生產隊,新院兩個生產隊則同意將農場佔用的雞斗嶺坡地撥給農場。
§§政府瀆職:對村民依法維權冷漠待之,長期不處理,偏袒一方激化矛盾
四、1999年10月,新院屯村民小組向崇左縣政府提出要求處理左江農場新院分場越界經營土地問題。2000年6月5日,崇左縣政府收取了新院村民小組7,000元「土地糾紛」費用。
據崇左縣政府辦公室2001年4月整理的大事記等政府文件證實:至少是在從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一年期間,崇左縣政府沒有按程序對村民爭議作出處理方案,反而一再單方制止村民繼續耕種、管理傳統耕種土地,恐嚇村民捐款打官司是「非法集資」。
五、在新院村民請求政府依法處理爭議長期沒有著落,正常生產管理又受到崇左縣政府一再壓制情況下,2000年12月5日,左江農場新院分場職工唐光武在糾紛地搶種甘蔗卻沒有受到任何阻止,激起了村民不滿情緒,村民也加入了在糾紛地搶種。
六、2001年2月13日,馱盧鎮政府決定組織人員幫左江農場搶種爭議地。
七、2001年2月16日,馱盧鎮政府、派出所40多名人員協助左江農場用拖拉機耙毀村民幾百畝玉米苗,村民不滿,將左江農場剛搶種下的幾十畝甘蔗種扒起,另有約40畝金瓜苗被撥。同日,左江農場職工陸明放火燒自己承包地雜草時,不慎造成農場兩車甘蔗種被燒燬,此事被政府誣為新院屯村民所為。
八、2001年2月21日,左江農場要求崇左縣政府使用警力幫搶種糾紛地,崇左縣政府表示同意。
§§在行政復議期間無視國法,濫用政府權力,以暴力手段幫一方當事人搶佔爭議地,蓄意挑釁村民
九、新院屯村民小組收到2001年崇左縣政府作出崇政發〔2001〕1號(註:該文落款時間為2001年2月10日!),該文件將爭議地確權給左江農場,並要求在決定依法生效後,新院屯村民應當處理完爭議地內作物,將爭議地交給左江農場。
十、2001年3月13日,馱盧鎮新院村民小組向廣西南寧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復議。
十一、2001年3月22日,崇左縣政府應左江農場請求,在爭議地入口設置警戒線,單方禁止新院屯村民進入原來土地進行管理與耕種。
十二、2001年3月23日,崇左縣政府在何敏縣長同意下,由政法委書記農澤平、紀委書記馮少華、副縣長黃民偉帶領從崇左公、檢、法、計生委等各部門數百人隊伍,加上左江農場職工,分成兩隊,一隊人馬進入已經被警戒了的爭議地,徹底摧毀新院屯村民在爭議地內已經半人高的玉米青苗等作物,另一隊人馬進入新院屯向村民耀武揚威。新院屯村民沒有到爭議地內阻止,只是在自己村內道路靜坐。後有村民質問縣政府在行政復議期間,有甚麼依據幫農場爭地,以及耙毀群眾莊稼,崇左縣政府人員惱怒交更,公安局某副局長命令公安動手毆打群眾,其中一個公安用電棍率先將黃鳳珍老太婆頭部打破,終激怒圍觀村民用石頭襲擊政府方面組織的人員,雙方出現群毆。過程中,政府方面動用了手槍、催淚彈、木棍、石頭,將包括盲人、老人、小學生在內的20多名村民打傷,砸爛部份村民的自行車、房屋等,當場抓走村民4名,分別是吳文藝(約19歲)、黃亞三(約15歲)、黃元藝(女,約70歲)、梁天嬌(女,約53歲)。
事畢當日,左江農場殺豬兩頭招待崇左縣政府參與武裝搶奪爭議地的人員(據左江農場方面群眾說法,左江農場因此事另有花費26萬左右)。
§§對村民實施瘋狂打擊報復,勒索村民財物,剝奪村民法律訴權,面對村民的血淚呼喊,政府部門一致作出可怕的沉默
十三、2001年3月23日事件後,新院村民小組、村民不斷向中央、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南寧地區有關單位發出申訴,然而,一直沒有得到政府部門的任何回應。XX日報內參記者下去調查,崇左縣政府五大班子負責人均出面招待,沿途安排專人監視。人民日報將群眾來信轉南寧地區行政公署宣傳部,建議他們派人調查核實情況反饋人民日報,南寧地區宣傳部將信件一鎖了之。
2001年4月10日,新院屯村民小組就行政復議事,向南寧地區行署提交「關於1973年『土地調整補充協議』不具證據力的理由」。
十五、2001年4月27日凌晨,崇左縣政府組織崇左縣政府組織近千人對新院村民大圍捕,對新院村民,甚至包括借宿該村的學校老師、小孩大打出手,村民組長黃萬能以及3月23日進行拍照的村民竟被當場打得血從口中噴射而出。當晚,新院村民共被抓走66人,捆綁成串後遊行示眾,高音喇叭聲中,縣長何敏直稱新院屯群眾是黑幫,政府要踏平新院屯,將新院屯村民抓完為止。新院屯村民此後人心惶惶或夜宿山頭,或遠走他鄉。此後,新院村進入了持續、長久的村民隨時被抓走時期。
十六、2001年4月29日,廣西《南國早報》以「崇左抓捕暴力抗法分子」為題目,對2001年3月23日事件作出歪曲報導。2001年4月30日,新院屯村民小組部份群眾向《南國早報》發出「天怨人怒」,指出《南國早報》的報導不單在僅有百多字的報導中,地名就搞錯了四處,而且,公然將新院村民小組對崇左縣政府在行政復議期間一再使用武力手段幫左江農場搶爭議地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異議的做法定性為「暴力抗法」,將造成村民受到更加瘋狂的迫害,要求《南國早報》調查真相,不要成不要成為真正作惡者欺騙黨和人民的工具。但《南國早報》拒絕作出任何回應。
十七、新院村民向崇左縣人大、公安局、南寧地委、南寧地區公安局發出《請求崇左縣公安局局長及涉案人員迴避本案審理申請書》,認為崇左縣公安局是本案當事人,與案件審理結果有著重大利害關係,不宜參加本案審理。但是,有關部門拒絕作出任何回應。
十八、南寧地區政法委指令扶綏縣政法委通知替新院村民小組提供法律幫助的兩位法律工作者寫書面材料,交待「教唆農民對抗政府行為」,兩位年老的法律工作者2001年5月7日不得不向自己所在的南寧地區扶綏縣政法委,以及崇左縣縣長何敏寫匯報材料,並流淚推辭了新院村民小組的聘請。
十九、新院村民小組組長黃萬能被抓捕。
二十、2001年5月8日-2001年6月6日間,崇左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馱盧派出所,甚至部份公安人員個人,以「賠償3月23日參與打砸政府工作人員及車輛賠償款」名義,使用白紙條,向新院村被抓捕的67名人員家屬勒索到3萬多元。
二十一、2001年5月30日,新院村民小組向南寧地區行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對崇左縣政府2001年3月22日在爭議地擅自設立警戒線禁止村民管□□□□□□□月23日在新院村內對村民施暴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南寧地區行政公署沒有任何回覆。
二十二、2001年6月7日,崇左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通知馱盧鎮家裏村委會,以「後果自負」脅迫凌現儀等104人前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並交納「3.23事件賠償費」。
二十三、崇左縣公安局以「妨礙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名,陸續對十幾名新院村民執行逮捕,並抓緊捕捉出走外地的村民,以及在外堅持申訴、維權的村民、村干。
二十四、2001年7月5日,崇左縣公安局以「妨礙公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名,對黃萬能、黃文超、吳月勤、黃文慶、覃勝明、黃文積、吳文藝、黃先海、黃超紅、黃金梅等村民移送起訴。
二十五、南寧地區行政公署作出南署復決字(2001)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註:落款時間被提前到2001年5月21日!),維持崇左縣政府崇政發(2001)1號決定。
南署復決字(2001)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將崇左縣政府崇政發(2001)1號認定爭議屬於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基本事實,變更成是「對所有權未提異議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並增加了「66年搞土地調整是小調整,不搞大變動」的行政理由。
二十六、新院村民小組收到南署復決字(2001)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即在2001年7月20日,以南寧地區行政公署為被告,向南寧地區行政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南署復決字(2001)2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認1966年《左江農場與馱盧區有關公社土地調整協議書》確定的地界,是申訴人與左江農場的最終合法有效地界。
二十七、2001年7月23日,南寧地區中級法院以《申訴來信答覆函》,告訴新院村民小組「來信及材料已轉崇左縣人民法院審查處理,請你(單位)與該院聯繫」。
二十八、2001年7月27日,新院村民小組發《詢問函》至南寧地區中級法院,查詢南寧中級法院向崇左法院「所轉來信及材料是關於甚麼事項的甚麼材料」,南寧中級法院未作答覆。
二十九、2001年7月30日,新院村民小組收到崇左縣法院通知,稱新院村民小組提起的行政訴訟已經被南寧中級法院轉崇左縣法院受理,要新院派出代表聯繫。
三十、2001年7月31日,新院村民小組向南寧中級法院提交《要求依法對我村民行政起訴予以立案書》,說明崇左縣法院抽調人員參加了2001年3月23日違法幫左江農場爭奪爭議地行動,以及4月27日對新院村民舉報進行的大規模血腥報復行動,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不宜審理本案,而且,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本案被告是南寧地區行政公署,根本不應由崇左縣法院管轄本案。南寧中級法院未作任何答覆。
三十一、為避免訴訟權利被莫名其妙剝奪,新院村民小組訴訟代表趕往崇左縣法院。崇左縣法律要求他們將本案被告改成是崇左縣政府,新院村民小組沒有同意,並對崇左縣法院管轄權再次提出異議。
三十二、崇左縣法院對黃萬能、黃文超、吳月勤、黃文慶、覃勝明、黃文積、吳文藝、黃先海、黃超紅、黃金梅等村民「妨礙公務」刑事案開庭審理。
貧窮不堪村民此時只能湊夠2千元給黃萬能請到一位年輕律師擔任辯護人。
在「妨礙公務案」庭審中,崇左法院:(一)沒有對犯罪嫌疑人的迴避請求作出回答;(二)拒絕審理崇左縣政府3月23日行為是否屬於「公務」;(三)將已經查明是左江農場職工陸明放火燒雜草造成甘蔗被燒,堅持是涉案被告行為(註:可笑的是,崇左公安局另一方面,卻又將左江農場職工陸明抓起來勒索了一筆錢!);(四)拒絕出示證明左江農場有數噸甘蔗種在3月23日事件中被銷毀的證據。
三十三、2001年8月26日,崇左縣法院作出(2001)崇行初字第23號《行政裁定書》,駁回新院村民小組起訴。
三十四、新院村民小組分別涉助被判刑村民向南寧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對崇左縣法院作出(2001)崇行初字第23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
三十五、南寧中級法院維持崇左法院所有判決。
三十六、崇左縣公安局基本上將新院村民小組出面維權人員全部抓三十六、崇左縣公安局基本上將新院村民小組出面維權人員全部抓畢。
(《民主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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