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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大紀元6月9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玉箴報導)性侵害案件中的加害人是否應該長久留下紀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今天在立法院引起熱烈討論,周清玉等立委認為,即使已經出獄,還是應該保留資料五到十五年,供大眾查閱,不過司法院和法務部對此都抱持保留意見。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的保留條文逐條討論,周清玉委員提案,性侵犯的加害人從判決確定或釋放後五到十五年內,應該向警察機關登記資料,讓大眾可以查閱。李永萍委員也建議,在保護管束期間就應該予以電子監控,未經許可也不能進入高中職等容易引發再犯罪的場所
不過也有立委認為,如果保留這麼長的時間,會讓性侵犯加害者永遠無法回到社區過正常生活,司法院和法務部代表也都抱持保留意見,有立委建議可以規範在相當刑期以上才需要登記,或是縮限為只有機關可以查閱,但因為意見紛歧,最後還是決議保留到下個會期優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