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9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三十七﹕我的第一個H-1B起始日是2000年7月﹐然後在2001年5月我轉到另一家公司。我的第二個H-1B在2004年1月到期﹐但我在2003年3月辭職並移民到加拿大。現有美國的一個公司提供工作機會給我﹐我想請問﹐假如我申請H-1B﹐我將使用名額或是在額外之外因為我以前已有H-1B。
解答﹕你需要一個新的2005年的H-1B名額。
對於H-1B的年限和名額﹐法律規定是這樣﹕H-1B身份一共有6年﹐每一次申請最長只能申請3年。不論中間換了多少公司﹐總共有6年的時間可以用。舉個例子﹐某個人在A公司工作第一年後轉到B公司﹐在B公司待了3年後轉到C公司﹐這時他只剩一年的時間可用。但根據AC21條例﹐如果任何一個僱主在前5年內為H-1B僱員申請了綠卡(I-140或勞工証)﹐這個僱員可以在6年結束前﹐申請第7年﹐第8年﹐第9年等等的延期﹐但每一次申請最長只能申請1年。就你這個情形﹐你在H-1B期間辭職後﹐你已失去了H-1B身份﹐幸好你移民加拿大了﹐你就沒有失去身份的問題。你已離境超過1年以上﹐按照法律規定﹐你有全新的6年H-1B時間可使用。假如你在加拿大沒有逗留一年以上﹐你只有三年多一點的剩餘H-1B時間。
對於H-1B的名額﹐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對於那些延長﹐或轉H-1B及僱主是教育機構的情形﹐申請不需要新的名額。其他情形都需要新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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