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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薰
【大紀元6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台灣立院朝野黨團昨完成限縮金控子公司行使母公司股東權益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擁有母公司股權的金控子公司,將不可出席金控公司股東會、表決股東會議案等,並限制其被選舉權及委託書徵求權。
今年4月間金融界上演開發金經營權爭奪戰,行政院在上會期末提出被外界稱為是「陳敏薰條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原欲藉由修法限制當時任董事長的陳敏薰以子公司開發工銀擁有開發金7%的持股的支持,繼續爭取經營權,立院上會期並未通過此案,而今敏感時機已過,朝野昨順利完成修法協商。
為維護金控公司所有股東權益,修法明定,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份,除分派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外,不得享有其他股東權利,限制的理由包括維護金控公司全體股東權益,因為金控公司子公司資本大多來自母公司,而母公司資本為眾多股東所出資,因此子公司所取得的母公司股份,其股東權利應屬母公司全體股東所有。
另外,金控公司的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數具有影響力時,則會成為母公司經營權者維護其經營權的工具,使股東會難以有效發揮制衡、監督公司經營的功能,違反公司治理精神,因此這次修法限制子公司的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