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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簽章 解決外勞逃跑遣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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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專題報導)逃跑外勞遭台灣警政單位查獲且遣送出境時,依現行勞委會職訓局相關規定,應由合法雇主支付費用,近年來,很多合法雇主不滿這項政策,他們認為雇主難以掌握外勞逃跑原因,或以錯不在己為由,希望勞委會酌情變通,也有立法委員接獲雇主陳情案,以體恤民情,欲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勞委會表示,政府最初立法開放外勞時,曾考量外勞滯留不離台、外勞影響本勞工作機會等重大問題,當時雇主團體提出合法聘僱者應支付遣返費用,得以讓逃跑滯留外勞離台,因此,政府接受此建議,將之列入開放外勞的成立條件,事隔多年,近期聘僱外勞的部分雇主無法接受此規範,抱怨聲連連。

  依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勞委會指出,雇主所聘僱的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的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此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在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雇主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因應雇主心聲,勞委會召集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多方蒐集意見,希望近期能整合出具體修法意見,勞委會說,有學者專家提出4項付費順位,提供該會參考,此順位為非法雇主、外勞、合法雇主、政府。

  勞委會表示,若由非法雇主擔任付費第1順位者,得考量就業服務法已重罰非法聘僱外勞者,其金額為新台幣15萬至75萬元,非法雇主在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雖然勞委會一再呼籲非法雇主勿貪圖方便,但不免有人以身試法。

  勞委會說,許多逃跑外勞遭查獲時,不願透露非法雇主,導致最終得付費的合法雇主質疑政府行政怠惰,痛批勞委會查察不力,也懷疑警政單位查緝逃跑外勞的執行力落差程度,使得合法雇主以碰運氣、不公平等說詞,跳腳解讀自己得付費埋單的心態。

  勞委會指出,依多年實務經驗,逃跑外勞通常宣稱沒錢,無法自付機票費用返國,數年前,有專家提出讓此類外勞服牢役,替代遣返費用,由於此措施對政府機關行政成本耗費過大,不僅得設址供其服役,還得支付吃住管理費用,法務部自然無法同意。

  勞委會說,也有專家建議外勞來台後得繳交 1筆保證金,防止逃跑或解決逃跑遣返費用,但這項做法可能讓外界視外勞多半有逃跑之嫌,引發外勞人權受剝奪的爭議。

  勞委會表示,若由政府支付費用,就得以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由於就業安定基金出自合法雇主按期繳納給勞委會職訓局的就業安定費,等於要全體雇主支付個別雇主的逃跑外勞費用,表面上,可美名為風險分攤,實務上,有雇主認為不合理。

  以5月26日在勞委會召開的「第3屆台越勞工會議」為例,此次會議越方代表由勞動榮軍社會部副部長阮良潮率團來台出席,我方由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擔任主談,由於越南籍外勞逃跑率居各外勞來源國之冠,如何降低越南勞工逃逸人數成為此屆勞工會議會商主軸。

  在此次會議後,越南政府提出落實越方議定書相關規定,讓逃逸越南的勞工自行負擔返國費用,越方還打算修法,使越南勞工申請來台工作前,應於越南當地選定保證人,以因應發生逃跑情事的收容、遣返及機票等費用,倘若越南勞工無法付費,越南政府未表明願代墊,因此,未來的落實程度仍有待觀察。

  在未修法之前,為解決現行遣返相關費用的爭議,有地方主管機關建議,中央政府應強制合法雇主受訓,每聘僱外勞的雇主皆要接受法規與管理講習,勞委會表示,若雇主找來人頭代訓,仍無實質意義。

  但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每次處罰雇主時,雇主異議甚多,政府儼然「不教而罰」,不如辦理雇主強制講習,否則雇主屢宣稱不知情觸法,政府單位想發揮公權力也會遇上重重關卡,好像罰得「師出無名」。

  目前累計在台逃逸且尚未查獲外勞人數約1萬2000名,面對逃跑人數逐年增加,勞委會苦思對策。

  勞委會表示,該會研擬9月實施新措施,實施前約有2個月的宣導緩衝期,此新措施將要求勞雇雙方、台灣與國外仲介公司,以及外勞輸出國勞工部門等5方,皆在「外國人來華切結書」簽章,以示5方了解且同意此切結書內容,該會預期此項新制度有效防杜外勞來台後,勞雇雙方與仲介私下另立不合理切結書,導致外勞逃跑與政府管理困難等難題,在成立勞動契約的前端先予阻絕,好省卻後端得解決逃跑遣返問題。

  勞委會說,現行切結書無台灣雇主與仲介業者簽章,該會從眾多逃跑外勞勞資爭議案件歸納發現,不少外勞聲稱來台工作後,台灣雇主與仲介公司強迫另外簽約,變更原先切結書內容,但外勞無法具體舉證「遭強迫」,變更切結書內容成為自願且合理。

  勞委會表示,5方簽章程序順序應為台灣雇主、台灣仲介、外勞、外國仲介、外勞輸出國勞工部門,勞委會也將保存此切結書正本。

  勞委會指出,5方同簽1份切結書,可讓外勞清楚知道來台工作的薪資、仲介服務費用與個人權益,台灣雇主與2國仲介公司從中確知政府法規,減少外勞因母國仲介牛頭層層剝削而受騙來台工作,台灣政府機關也能盡到事前告知的義務。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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