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眾:走出「為人民服務」的泥沼
【大紀元6月27日訊】身為中國人,不知「為人民服務」口號者絕無僅有;知道這個口號又能享受到「為人民服務」實惠者,幾稀。那些衣稅食粟的公僕們,本該是「為人民服務」的主體,卻往往像歪嘴的騾子,伴隨著「為人民服務不等於是為你服務」的吼叫,一蹄子能把「人民」踢出十萬八千里。這固然說明他們本來就是男盜女娼的衣冠禽獸,但也從反面告戒人們,「為人民服務」的口號雖然典雅堂皇,對於廣大人民群眾來說卻不過是夢幻空花。
其實從誕生那天起,「為人民服務」便是個魔日鬼生的孽種。1944年9月,中央警衛團的小戰士張思德在南泥灣死於非命,毛澤東在追悼會上發表了題名《為人民服務》的重要講話,從此「為人民服務」便成了共產黨人金光閃閃的金字招牌,60年來念念不忘的政治口號。然而眾所周知,「我們的共產黨和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 在此之前死者甚眾,普通幹部戰士的命輕如草芥就不必說了,冠冕崔巍的就有博古、葉挺、左權、關向應,以及毛澤民等等。為何對袞袞大員的死處之泰然,獨對一個小戰士情有獨鍾呢?原來,博古、葉挺死於飛機失事,左權死於戰場,關向應死於病床,毛澤民死於國民黨的牢房,而張思德則死於製毒第一線。對共產黨製毒販毒黨內始終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毛澤東是要借張思德之死告訴人們:一個人、一個政黨的行為不管多麼卑鄙、多麼無恥,只要動機是高尚的,就是「為人民服務」。
這荒唐嗎?的確十分荒唐,卻一點也不奇怪,因為在毛澤東的政治詞典裡,「人民」始終是一個階級概念。按照他的解釋,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疇。但這是說給全國人民聽的,實際上則是一切擁護、支持「我們的共產黨和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才是「人民」,不管他們是日本鬼子還是新沙皇;一切有利於「我們的共產黨和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發展壯大的行為,都是「為人民服務」,不管是通敵賣國還是製毒販毒。「我們的共產黨和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是「人民」的中堅力量,但黨國政府僅按照3個師4.5萬人的編制給「我們」發餉,而我們的實際兵員已經達到150餘萬人,為了「還要更大些,才能取得全民族的解放」,來錢最快的製毒販毒也就天經地義。每年124萬兩的大煙土運進敵占區和國統區,被毒害的國人之眾難以想像,但按照階級分析方法,被毒害的都不屬於人民。
因為階級是一個不斷變動的概念,所以在毛澤東的政治詞典裡「人民」的標準也處在不斷的變動中。在解放戰爭時期,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地主階級、官僚資產階級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解放後,一切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才是「人民」。但擁護不擁護的標準是甚麼呢?國人慢慢便發現,原來是對待毛主席和毛澤東思想的態度;因為他是「大救星」「紅太陽」,是滋潤萬物的雨露。擁護不擁護由誰來判斷呢?由毛主席和對他「三忠於四無限」的黨的幹部。毛主席說「三天不學習,趕不上劉少奇」,劉少奇就當國家主席;毛主席說劉少奇是睡在身邊的赫魯曉夫,於是又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在一個10億人口的國家裏,「人民」既然蛻化成了碩果僅存的一個人,「服務」自然也就只剩下了「三忠於四無限」。現在,「紅太陽」雖然隕落了,但新「太陽」還在不斷升起,13億人還須「團結在以xxx為xx的黨中央周圍」。既然絕大多數人與「人民」無緣,享受「服務」自然便成了夢幻空花。
其實,「為人民服務」還是個很不錯的口號,只不過毛澤東把他設置成了撒滿鮮花的泥沼;中國人深陷泥沼60年而不自知,迷迷糊糊給人做了60年的工具。走出這個泥沼,現在應該是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但想走出泥沼,以下兩點必須堅持做到。
首先,應該拋棄階級鬥爭思維,把「人民」由政治概念還原為社會概念。在中華民族5000餘年的文明史中,人民歷來只有兩種含義:一是指相對於鳥獸草木等其他生物而言的人類,如「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管子.七法》);二是指相對於邦國、城池、土地而言的平民、百姓,如「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周禮.地官大司寇》)。顯然,在傳統觀念裡「人民」是人的總稱,裡面既包括善惡,也包括敵我。把「人民」只劃分為「敵」與「我」兩大類,勢必把屬於「敵」的不當作人來看待;當「我」蛻變成一個人或一家人時,還將把所有的人都視作實現個人目的的工具。殺幾百萬人,竟還以超過秦始皇幾十倍為榮;餓死了數千萬人,居然還看到「到處鶯歌燕舞」;張口便說「炸死幾億人,中國還是人口大國」……這種人眼裡還有人嗎?
其次,把「人民的權利」與「個人的權利」區分開來。人民屬於集合概念,人民無能力行使自己的權利,便把本屬於自己的權利,讓度給組成政府的少數人來行使;為了確保自己的權利不被濫用,遂制定法律予以保障。所以,法律是人民意志最集中的表現形式;除去法律,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都無權代表人民的利益;不經法律授權,任何以「人民」為號召的行為都是違法。對於政府來說,法不授權即禁止;對公民來說,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所謂”為人民服務”,就只能是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行事;就是依照法律認真對待每一個人,不管對方是正常的人還是有殘障的人,是善人還是惡人,是自由的人還是失去自由的人。法既不應該因為某個人善而法外施恩,也不容許因為某個人惡而法外施刑。還須強調的是,以上所說的法,必須符合”一般性原則”,不折不扣反映”人民”的意願和要求,不得偏袒任何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偏袒便是違法,違法之法不是法。任何偏袒某一個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的法,以及任何違紀違法行為,都不是”為人民服務”,而是為極少數人服務。
誠能如此,”為人民服務”還是一個可以接受過來的口號。
2004年6月27日於廣州
《網路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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