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寧登陸案 財部查有無刑責
【大紀元6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前台灣財政部次長戴立寧接任中國證監會國際委員會委員的爭議持續發酵,台灣財政部昨日指出,近日將開會討論戴立寧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是否涉及刑責,必要時將請戴立寧說明。
台灣財政部高層指出,根據「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該條文所指的「行政機關」,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所屬單位。
財政部高層說明,經初步認定,中國證監會的「國際委員會」應該是證監會所屬單位,因此,戴立寧出任該委員會職務,即使是無給職,也可能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財政部近日將開會討論該「國際委員會」是否是中國證監會附屬單位,確認性質之後,將洽大陸委員會,再決定是否懲處戴立寧。
財政部高層表示,戴立寧是卸任文官,如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戴立寧領有退職金,將喪失領取的權利。
另外,對於戴立寧近日接受媒體訪問時,一再強調自己是出任「無給職」,是項榮譽,並未觸法,財政部高層則表示,目前還未跟戴立寧接觸,如果有需要,會請戴立寧說明。據了解,戴立寧目前在中國,預計七月二日返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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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王平宇╱台北報導〕前台灣財政部常務次長戴立寧擔任中國官方附屬機構顧問,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太三昨日表示,戴立寧是否違反相關規定,將等主管機關財政部了解、認定後,才能處理。如果財政部無法認定,依程序會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審議。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正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陸委會會商各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政、軍、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此外,未經公告的大陸黨政軍單位,若有影響台灣國家安全與利益者,也都需經報政府許可後始任職。
同時根據陸委會今年三月一日的公告,戴立寧參加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名列在國務院所屬各部會名單中,是明令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參加的中國機構。
不過,戴立寧並未直接在證監會任職,僅擔任其下國際顧問委員會之顧問,為無給職,因此是否適用禁令?目前仍待陸委會與財政部判定。
邱太三說,戴立寧曾任財政部常次及華僑銀行董事長,並非政務人員;但任內工作性質如何,財政部還需調查了解;此外,戴立寧任職的大陸機關是何性質,也必須調查後才能做後續處理。
但邱太三指出,不管戴立寧在大陸是有給職或無給職,只要認定是禁止類職務,都要受到懲處。
邱太三強調,外界以為陸委會對此案已有既定處理方向,這是很大的誤解,陸委會對此案,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做職權與功能上的分配與處理,但目前正等候主管機關了解中。
根據兩岸條例第九條規定,台灣地區政務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赴大陸地區任職;不過戴立寧既非政務人員,離職又超過三年,因此並未觸犯相關規定;但若認定其參加組織屬於台灣地區人民應該報備而未報備者,則依法可處以十萬到五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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