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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考試院敲定金管會四局簡任員額比例15%以下

【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二十4日電) 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7月1日正式運作。考試院會同意金管會所屬四局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比照同層級機關辦理,即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會上午審議行政院函送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考試院代理秘書蔡長良文指出,金管會所屬四局暫行組織編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於機關組織法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以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施行規定辦理,相關組織法律應於今年7月1日起兩年內完成立法。

蔡良文指出,金管會所屬四局均為中央三級機關,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該層級行政機關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原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考試院考量金管會所屬四局的業務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有別及實際需要,同意四局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比照同層級工程機關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辦理,也就是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將函請行政院在員額配置比例範圍內訂定四局的編制表,員額部分區分為「合理員額」及「暫行員額」兩欄,於比例範圍內訂定各職稱的合理員額;暫行員額則依實際需要訂定。

考試院表示,四局的簡任官等各職務的「合理員額」及「暫行員額」合計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另於編制表表末附註加註,如簡任現職移撥人員合計比例超過其編制表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上限百分之十五時,超過比例的人員,同意留用,以兼顧現行法制及現職人員權益。考試院說,將函請行政院轉知所屬機關,未來訂定、修正機關組織法規時,於組織法規明定應訂定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以利考銓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