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納骨塔 內政部盼立院開臨時會延長執法
【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三日電)殯葬管理條例給予寺廟附設納骨塔的二年緩衝期即將於七月十八日屆滿,台灣內政部今天呼籲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完成宗教團體法立法,或修法延長執法緩衝期。但台灣內政部也表示,如果立法或修法速度不及,縣市政府即應依法行政。
殯葬管理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條規定,在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年緩衝期將屆,但多數既有寺廟納骨塔仍無法合法化。官員指出,主要是納骨塔設置合法手續相當多,必須符合山坡地開發、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外,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文對納骨塔設置地點的規定也相當嚴格,首先必須符合墳墓用地,設置擴充公墓或納骨塔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的地點。
此外納骨塔距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的水源地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戶口繁盛地區及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易燃氣體、油料等場所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對於市區或市郊寺廟而言,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為了解決現有納骨塔合法化問題,內政部政次李進勇今天召開研商會議,呼籲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修法,在宗教團體法中訂定納骨塔為宗教建築的一部份,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或者修改殯葬管理條例,將二年落日條款再延長一年,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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