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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二十二日電)為激勵公務人員品德及工作潛能,台灣銓敘部研修「公務人員品德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公務人員只要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累計最高獎金可獲新台幣十五萬元,給公假累計十天。
銓敘部指出,新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第十條中央機關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省政府、省諮議會,第十二條地方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第十三條縣(市)議會分別主辦。第十四條規定,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業務承辦人員優先。
新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主辦機關應公開表揚獲選模範公務人員,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台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獎金得由主辦機關視財政狀況於三萬元至五萬元範圍內調整。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銓敘部說,新修辦法第十五條,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將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公開表揚,除原模範公務人員應給獎勵外,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並給公假五天。公假應於次年六月底前請畢。
依照新修正激勵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只要先經獲選年度「模範公務人員」,再經獲頒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累計當年度有機會獲最高獎金十五萬元,給公假累計十天,對公務人員不僅代表榮譽,也有相當實質獎勵。
公務人員勵辦法草案總計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共四條條文,新修正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