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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撞成癲癇症 賠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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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一名運將違規駕車撞倒向來身體硬朗健康的劉姓機車騎士,竟把劉某撞成癲癇症病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查,劉某及其家族人士過去都沒有癲癇病史;對於這一撞,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林姓運將及其車行,要連帶賠償劉某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勞動能力損失等近一千二百萬元鉅款。

判決書指出,三十九歲的劉姓原告,原為某數位網路公司負責人,去年十一月間,他騎車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一段與齊東街口時,遭突然左轉的計程車撞倒,造成頭部骨折及頭顱內出血。

劉某主張,自己被車禍「撞出病來」,因車禍致顱骨缺損,因而引發癲癇症,完全無法工作,任職於某週刊的妻子也必須經常請假照顧他;劉某認為,林姓駕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他受重傷,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林姓駕駛及車行應賠償他勞動能力損失等共一千八百餘萬元,並控告林某傷害;刑事責任部分正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被告林某及車行則認為,案發時計程車已停止而遭劉某撞及,是劉某自己撞上計程車,而非被撞,且劉某的癲癇症屬自身因素,並非車禍所致,林姓駕駛主張,自己及車行不應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但林姓計程車駕駛卻違反這項規定,另依據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劉某的確是遭林某所撞,且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也證明劉某癲癇症是在案發後才出現,肇事的林某與車行應負起賠償責任,但劉某被撞時未減速,也應自負百分之十過失責任,過失相抵,他共可獲賠一千一百九十二萬餘元。判決書指出,劉某獲賠的一千一百九十二萬餘元,其中一千零四十九萬元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九十萬元為精神慰撫金,其餘五十三萬元為看護費及醫療費;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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