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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理監守自盜案 呂健勇之妻 判獲資遣費

【大紀元6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誠泰銀行西園分行前襄理呂健勇監守自盜近九千萬元,除了讓自己身陷囹圄外,也害了原本一同任職於誠泰銀行的江姓妻子遭銀行開除,江女不服,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誠泰銀行給付資遣費,法院審理認為,江女並非共犯,誠泰銀行不能以江女丈夫犯罪即將她解職,判決江女可獲資遣費七十三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九十一年間,呂健勇因投資期貨失利,從任職的誠泰銀行西園分行以休旅車自金庫中搬走六千餘萬現金,隨即潛逃至中國,銀行清查後,竟發現呂健勇除搬現金外,也於九十年起以冒貸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並將部份款項匯至妻子的帳戶,造成銀行損失近九千萬元。

案發不久,誠泰銀行即引用員工契約中的「忠誠條款」,以呂健勇之妻也涉有疏失為由將她開除,但江妻認為,自己完全不知丈夫的犯意與犯行,自己也是受害人,因為案發後,她才知道丈夫有外遇,且兩人婚後,她借了四百餘萬元給丈夫,卻「人財兩失」又遭公司開除,她遂訴請銀行給付資遣費。

但誠泰銀行認為,呂健勇在案發前,即陸續將冒貸所得資金,匯入妻子在誠泰銀行所設的帳戶,呂妻顯然已知丈夫的意圖,誠泰銀行認為,呂妻已違反合約中勞工對雇主應忠實之義務,資方於案發一個半月後,將呂妻解雇並無違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呂健勇長期向江姓妻子及娘家借錢,江女認為呂健勇匯至其帳戶的款項,屬清償債務的說法符合常理,不能據此認定江女知丈夫犯行,且泰銀行也無法證明江女協助呂健勇冒貸,若將江女解職,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共七十三萬九千餘元。

呂健勇於案發不久後,即遭中國武警逮捕並遞解出境,刑事責任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已依竊盜等罪判他十二年徒刑;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判呂健勇與共犯賴金良,應連帶賠償誠泰銀行八千七百餘萬元。

〔記者呂清郎╱台北報導〕誠泰銀行表示,前台北市西園分行呂姓襄理監守自盜案,當時經清查多筆冒貸款項匯入其妻子的員工帳戶,並報請主管機關認定,已違反授信作業規範,達管理規則的解雇條件,由於目前刑事部份尚未判定,一切待司法判決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