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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以上通貨交易 銀行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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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共同打擊金融犯罪,銀行公會日前修正「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要求銀行對於1百萬元以上的通貨交易,應向台灣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而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1百萬元以上,如有洗錢嫌疑,也應向台灣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銀行公會日前公布的「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增列銀行對於新台幣1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的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付或換鈔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而且,除了與政府機構或同業資金調度等通貨交易外,百萬元以上的交易,並應於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另外,該注意事項也增訂下列幾項銀行應特別注意的交易情形,且如果有疑似洗錢交易,則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3.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申請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4.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財政部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的恐怖份子或團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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