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日訊】孫志剛的悲劇緣自他沒有或者說沒來得及辦暫住證,於是,他被強制收容了,接著,在短短三天收容之旅中死於非命。他不是唯一一個在收容中死於非命的人,是他的身份引起了人們對事件的格外關注。孫志剛大學畢業不久,有身份證、有正式工作也有固定居所,按現行收容遣送條例,根本不屬於收容遣送物件。然而問題不在於他是否屬於收容遣送物件,而在於即便屬於收容遣送物件,收容機構就有權施以暴力、奪人性命嗎?問題更在於,假如孫志剛沒有證件、工作單位或固定居所,就可以把他關進收容所而在事實上剝奪他的人身自由嗎?孫志剛之死縱然由一些惡警直接釀成,但並非個別的亂收容以及發生於收容所裏並非個別的暴力行爲和暴力致死事件使人們不能不把目光投向那給了警察可以隨意闖入民宅或者在街上攔路查人證件之權力的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本身。
關於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所依據的法規,我贊同蕭瀚的看法,屬於必須儘快廢止的惡法。其理由之一正如不少法學學者不約而同指出的,它們無論是國務院頒佈的還是地方性的,都具違憲性。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但收容遣送、暫住證等相關法規賦予了行政部門繞開檢察院和法院而自行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這本身就直接違背關於人身自由的憲法原則。而且,被這類法規囊括進來的收容遣送物件,不管是流浪乞討、露宿街頭還是所謂無合法證件無正常居所無正當生活來源,均不違法,但法規卻授權了民政、公安部門可以借收容遣送名義關押這些並無違法行爲的人,而其中涉及有無合法證件一條則給了公安人員隨意搜查公民住所和身體的方便藉口,這就意味著與收容遣送和暫住證制度相關的法規具有把憲法明文禁止的“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這類對人權的惡性侵犯合法化、制度化的惡法性質。然而這些法規之爲惡法,還因爲它們專門針對著特定公民群體,即外地人,特別針對著來自農村的民工,它們作爲差別性立法的産物從根本上違背了法律必須具普遍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在有著法律必須公正而普遍地適用於所有物件這一傳統信念的西方,差別性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而不公正的法律,用聖奧古斯丁的話來說,“就等於無法無天”。我們沒有這樣的傳統信念,所以也沒有“不公正的法律就等於無法無天”的觀念,但人們卻通過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的實際運作切實領教了什麽叫做“無法無天”。不過這裏且不談實際運作,還是先剖析其差別性。一個暫住證制度,便在城市尤其在大城市對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作了本地人和外地人的二元劃分。在這種劃分中,外來務工農民處境最爲艱難,被要求辦理的除暫住證外還有務工證、計生證等一攬子證件,缺任何一證,在城裏居住和打工就“不合法”,就可以被強行收容、罰款、遣送。結果,暫住證和收容遣送這二位一體的制度使得他們在自己國家的土地上遷徙、居住、靠勞動謀生竟比偷渡客還狼狽。我曾就此在多篇文章中論及:暫住證、務工證建立城鄉對立、農民和市民身份有別的基礎上,充滿了對進城務工農民的刁難和歧視,是對農民在城裏居住和勞動人爲設置障礙。要求於他們的種種證件既成了對他們進行無休止敲詐勒索的由頭,又是迫使他們隨時接受破門而入的騷擾、驅趕的藉口。對於他們來說,這些證件徹頭徹尾就是賤民身份的象徵。說是“賤民身份的象徵”,不僅基於農民工在城裏戰戰兢兢的邊緣人處境,還基於另一事實:這類證件要求在城市和農村之間是強加於進城的鄉下人遵守的單向要求,城裏人卻不受此約束——何時有過城裏人到鄉下居住被要求查驗證件、被要求辦暫住證了?近些年不少城裏人到鄉下“務農”,農村何曾要他們辦過什麽“務農證”?其實,不僅在城市和農村之間呈單向約束,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間又何嘗不是這樣?可見,這類法規的約束物件不是普遍的而是有特定選擇性的,乃是典型的差別性立法,而且是具有對公民劃分等級之實質的差別性立法。所以,無論其産生初衷是什麽,它們在性質上與曾經存在於其他國家的種族隔離法別無二致。馬丁.路德.金揭露種族隔離法給一些人以優越感,給另一些人以低劣感,它使黑人不得不“夜以繼日糾纏于你是黑人的事實”。我國由行政部門生出的暫住、收容之類特別針對著部分國民的法令,不正如此?只不過被莫名其妙賦予了優越感的是城裏人,而且是本地戶口的城裏人;被給予低劣感的是外地人,如果他們沒有顯赫的身份地位或者能使他們受當地青睞的雄厚財力的話;至於外地人中那些來自農村的打工者,他們的經歷還使他們不得不“夜以繼日地糾纏於你是農民的事實”,儘管各大城市如果沒有了這批從事著最髒最累工時最長勞動條件最差而報酬又最低的工作的農民工,任何城市建設都將立即陷於癱瘓。
總之,基於身份差別的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不是公正地約束每個人,而是只約束戶口不在本地的人;不是保護和提高人的自由和尊嚴,而是內在地包含著對一部分國民的自由的侵犯,內在地包含著對他們人格尊嚴的貶低和踐踏,它們通過事實上把國民等級化而製造了悲劇性的分裂。可以認爲,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的差別性立法性質是它們作爲惡法的要害。
除了違憲性以及差別性立法這一要害,還須提及的是,該法的出臺目的和過程也大成問題。先說後一點。現代社會有許多相互衝突的利益要調節,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不能是由什麽部門“批發”給社會的,它們的産生應是一個複雜的複合過程,其間,各種力量和利益的搏奕、平衡和妥協是很重要的。撇開了必要的搏奕、平衡和妥協過程所産生的法律,很難避免由一部分人強加於另一部分人的性質。二位一體的暫住和收容遣送制正是如此。至少,對如今在每個城市都占了相當大比例的外來人口來說,這種法規的産生過程根本沒有他們意志的任何形式參與,因而是被強加的。至於目的,人們被告知的種種目的歸結起來無非是維護社會的秩序和穩定以及對流浪乞討、生活無助者實施救助,簡單地說就是管理和福利。社會當然需要政府通過有效管理來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穩定,但秩序也好穩定也罷,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權利爲目的時才具有價值,如果把它們上升爲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爲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這正是我國不少行政法規存在的通病。暫住證和收容遣送法規尤其突出,即使不提隱於其間的部門利益,往好裏說是只圖管理方便,只注重虛僞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個人權利就在這管理的方便和所謂城市形象被目的化中淡出了。與公民權利淡出相應的是政府權力的擴張。例如收容遣送法把流浪乞討、露宿街頭或所謂“三無”等並不違法的行爲作爲管束物件,便表明了對公民安全來說最具危險性的做法:政府把管理權延伸到法律並未禁止的事情上而超越許可權,而且由於譬如流浪乞討、露宿街頭乃是可以純粹作爲個人選擇的行爲方式或生存方式,被納入該法還意味著政府權力侵入了它必須止步的公民私域。至於“救助”目的,是可以成立的,因爲救助無助者乃政府職責所在。然而,如果聲言目的是救助,卻在法規中設定了可以對“救助物件”採取強制措施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條例,這樣的“救助”對於許多“救助物件”來說無異於飛來橫禍。有一個諷刺性現象與這種救助異曲同工。半個多月前從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聽到北京豐台區教委一負責人談封閉打工者子弟校的理由,據他說:打工者子弟校的就讀條件和教學質量得不到保障,北京是首都,不能讓打工者的孩子與北京的孩子在接受義務教育方面差距太大。就是說,他們爲了避免顯得差距大,乾脆封校,讓這些孩子連低質量的教育也沒法接受。節目播出那天,我正與一位朋友在郵件中討論收容制度,這一制度聲稱提供幫助,卻把人抓去關押在收容所裏而使他們更加無助;借罰款奪人家錢財;把人強行遣送回家,斷人家在城裏謀生的路。如此救助何其荒唐!再說,即便真是救助,也還有一個被視爲“救助物件”的人是否願意接受救助的問題。無視個人意願的“救助”使得一個本來正當的立法目的也因犯了全能國家管得太寬的毛病超越了許可權從而侵犯公民權利而變得不正當。鑒於此,我認爲如果真正以救助爲目的而不附加城市形象、管理方便甚至部門利益等等,那麽收容站就應該象現代許多文明國家那樣,辦成開放性的,既不強加於人,更不以任何強力去限制那些需要幫助的人的人身自由,把進入或者離開收容站的選擇權利還給他們。據悉,天津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但願這是依據法治精神對收容制度既有目的和操作方式進行矯正的一個好的開端。
在法理上暫住證和收容遣送法如此站不住腳,它在實際運作中又會怎樣呢?前面談到的在國民中製造悲劇性分裂,是暫住證制度和收容制度即使規範運作中也必然導致的結果。而且它本身就給了有關部門自行其事的制度空間,或者說,這種使執法者可以無須搜查證逮捕證就闖入民宅帶走公民的制度,自身就包含著反規範的成分。而實際運作中,部門利益、部分執法者素質低下等因素加諸進來,制度本身包含的反規範方面惡性膨脹便不可避免,無法無天的情況屢屢出現也同樣不可避免。借暫住證和收容遣送斂財、罰款、敲詐勒索,在全國是普遍現象。而在北京和廣東,除了這方面功能一點不遜於別處,這一制度還特別突出了“清潔城市”的功能。近些年,北京每逢什麽重大節日來臨或者舉辦什麽重大活動的日子,都要大規模驅趕管他有沒有證件的民工,使得節慶成了他們的噩夢。而且無論在北京或廣東,暫住證常常成了一個拿捏、欺侮外地人的由頭,外地人即使有暫住證也保證不了不被收容、罰款、挨打、遣返,甚至弄到比如什麽豐台區、什麽沙河鎮強制勞動——惡警撕掉“獵物”的暫住證然後說你沒證件,想拿你怎樣就怎樣,這早就不是秘密;如此無法無天之事發生率不低,也早就不是秘密。
孫志剛事件以及這一事件引起的震動,以異常尖銳的方式表明公權力的嚴重失範已經超出社會容忍度,而且,相關制度和規範本身也因其預設的嚴重不公和非正義而早已超出社會容忍度,對這些制度和規範的清理、廢止和變革已經不可延宕,更不容回避。然而該事件不僅僅局限於暫住證和收容遣送制度,還把一個更爲根本的、而且也是生死攸關的問題推到了人們面前,這就是限制和監管國家權力的問題。如果國家權力既沒有事實上的權力制衡關係從而缺乏預設的制度監管,又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管;如果對國家權力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程式約束,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既在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必須做什麽的問題上曖昧不明,又在權力行使範圍內如何用權上曖昧不明……,那麽,國家權力還將繼續擴張,威脅人民安全的惡法可能舊的廢除了新的又産生了,而符合法治精神的良法則隨時可能被踐踏。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哪個公民是真正安全的。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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