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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苗:臺灣法院將是定海神針

【大紀元5月15日訊】中國一百多年的立憲史,應該記得憲政承載著結束兩千多年“治亂迴圈”的重負。從孫中山到毛澤東,結束“治亂迴圈”是他們爲政治“立法”的最大動力。

 

在我看來,臺灣和香港與大陸之間形成差序格局,如果在憲政上臺灣和香港上升,那就同時提升了整個中華民族,如果沈淪,那麽中華民族也隨之沈淪。政治危機中的臺灣,風雨如晦,戰爭和暴力的腳步已近。如果把持不住,又再次陷入“萬劫不復”。

憲政可以終結暴力革命的迴圈。阿倫特說美國的憲法是用於終結革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並非暴力結束,而是紐倫堡審判終結的。

 

使美國憲政得以榮耀的,一個是人民可以更換,而不是由偶然和武力來決定的政府,一個是可以靜悄悄實現社會乃至政治革命的法院,一個與國家和社會總體力量相敵對的“個性觀念”。這些是世界衆多民族國家要高山仰止的。革命是治療的社會疾病的猛藥,但是以累累白骨作爲代價是不可承受之重,而且美好的目標總是變得齷齪。如果能在法院大樓之中,沒有流血,靜悄悄地實現革命,整個中華民族一百多年夢寐以求。

人們離開神的權威就無法共存,尤其是在政治危機發生時,民衆更是需要一個巨集渾威嚴的聲音說,我的子民,你須如此。風暴之夜只有雷電才能喚醒人們,令人們敬畏,令人們服從。

可以從美國法院的歷史的得到啓示,臺灣法院要成爲鎮國之柱。二百多年來,雖然美國法院沒有財權,也沒有兵權,卻贏得無上的權威。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僅次於上帝的人”。無上的權威來自一個驚天動地的判決,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在馬布裏訴麥迪遜一案中代表美國憲法向世人宣告美國最高法院有至上的權威。

在中國二三千年的政治生活之中,權力一直給人一種印象,它本身是自足的,自己賦予自己合法性的,無需外求。權力如果通過暴亂或其他方式取得了,就天然合理地存在,必須得到服從。臺灣法院,尤其是大法官會議應該成爲憲法的最後仲裁者,國家、政府和黨派行爲的最高監控者。

所有的政府,只有經過憲法的守護神的首肯,才有合法性。穆沙拉夫在1999年10月的非暴力政變成功奪權後,其統治的合法性就必須求諸於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此時,他們是爲上帝或民族給穆沙拉夫抹膏加冕。2000年05月25日,巴基斯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裁定穆沙拉夫在1999年10月12日發動的政變是正當的,最高法院責令穆沙拉夫在三年之內恢復民主。

 

在現代社會,一切的政治權利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因此,政治權力的訴求,必須通過權利的訴求來解決,政治意義上的對抗轉換爲在憲政框架下權利或權力之間的博弈,法院就有足夠的權威作出裁決。

憲法是公民的“聖經”。在中世紀僧侶作爲上帝的代表,是世間的政治爭議,例如國王的存廢,王國和王國之間的戰爭,殖民地的劃分作出裁決。國王也必須受到僧侶裁決的約束。而現代社會,法院也是可以對政治問題,例如一個政黨執政是否合法,政府成立是否合法進行裁決。

憲政是對民主的限制,面對臺灣民主的“納粹化”,臺灣高等法院和大法官會議應該成爲臺灣憲政的守護神。

民意是一個金身的泥菩薩,外面金光閃閃,裏面卻是泥土。民意其實是微妙的東西,往往容易受到操縱,反復無常,視野狹小,比較情緒化。民意是靠不住的。

 

“納粹化”的民意並不是真正的民意,真正的民意只是憲政之下的公意,受到憲法約束的民意。“納粹化”的民意猶如迷失在荒野的羊,需要法院帶領他們回家,需要法院發出聲音。民意都是在渴望有一個政治權威代替他們做出決定,尤其是在充滿焦慮不安的動蕩時刻,即使臺灣法院的判決推翻了民意原來的投票結果,民意也是會服從的。

卡爾‧施密特說,誰有權消除危機,誰就擁有主權。在這次政治危機中,臺灣法院如在各種嘈雜的聲音中發出獅子吼,獨斷乾綱,它就擁有了主權。

我希望這個獅子吼能夠開啓結束“治亂迴圈”的可能。卡爾.施密特的判斷增加了我的希望:在法的觀念穩定,財産固定的時代,大部分是司法型國家,一種與國家分離的司法作出最後的裁決,司法與國家不同,是先於國家、高於國家的法權的守護著和保管者。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