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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21) 能否利用加美移民法兩全其美?

【大紀元5月15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二十一: 我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我的加拿大公民申請還在等待中。從去年開始﹐我用H-1B在美國工作。4月30日是加拿大報稅的截止日﹐ 我發現我處在一個左右為難的境地﹕假如我繳稅﹐加拿大政府將知道我在400哩以外工作并且不再居住在加拿大。假如我不繳稅﹐我將向加拿大政府提出終止在加拿大的居住。我不想我的公民申請被影響﹐我應該怎么做?

解答:在美國﹐居住的定義是一個人無論他离開多遠﹐他將會永遠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 所以﹐短暫居留在國外并不會失去他居民的身份。然而﹐為了成為一名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本人必須在美國居住超過2.5年以上﹐而且每一次國外旅行不得超過6個月。

我對加拿大移民法不了解。假如它与美國法律相似﹐你可以在美國工作2.5年﹐然后﹐你必須一直居留在加大拿另一個2.5年。假如加拿大法律規定為了取得公民的資格或維持永久居民身份﹐本人必須”人的身體”居住在加拿大﹐(Physical Residence) 你就沒輒了﹐你無法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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