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二十六日電)立法院今天處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國親立法院黨團提出一份共同提案,內容規定三月十九日總統選舉所發生的槍擊事件,應該由立法院成立特別委員會,並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提案中也針對高等法院駁回連宋所提的「選舉無效」等訴訟做出修正,規定在正副總統當選人公告日前訴訟也有效;另外,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做法,都將列入候選人可以向管轄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範圍。
朝野黨團上午協商攸關驗票的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及黨團昨天共提出四項版本待審,不過,國親兩黨團上午又提出一份共同提案,代表國親黨團的意見,內容相當受到關注。
國親版本的規定仍包括「司法行政驗票」的精神,重要內容包括:選舉結果得票數最多及次多的兩組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未滿有效票百分之一者,得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前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聲請查封各投開票所的選舉人名冊、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及投開票報告表、選務工作人員名冊及選舉器具等。
高等法院應於受理前項查封聲請後七日內重新集中公開檢驗前項所列的查封項目,以查明領票、投票、開票及統計票數是否有疏露、變造、誤記、誤報及其他相關情事,並於十日內完成重新檢驗並以檢驗的結果,定出當選人。
另外,提案中也規定,未完成重新檢驗前,不得公告當選人名單;已公告者,若與高等法院檢驗的結果不一致,中伐舉委員會應該撤銷,並重行公告。
國親版本也提出最受關注的第六十三條之二的修正,「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所發生之槍擊事件,應由立法院立即決議成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應邀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及國內外專業公正人士參與,於事故後一個內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特別委員會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機構調用人員及調閱相關資料,各該機關、機構不得拒絕。」
另外,提案中也針對高等法院以中選會尚未公告這次大選的當選人,裁定駁回連宋所提的「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案,提出修正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
國親所提的修正一百零二條內容規定,「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提案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但於公告之日前起訴,亦有效力」。
提案中也修正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日起三十天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在公告前起訴,也有效力。國親所提的修法內容都適用於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