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電子媒體須提供時段頻道播終身學習節目
【大紀元3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七日電)台灣教育部今天部務會報審議通過依據終身學習法訂定的「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草案,明定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的時數佔每週總時數比率下限為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將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共同發佈實施。
教育部社教司司長劉奕權說,這項辦法沒有強制性,但透過行政措施,鼓勵中帶有強制性質,辦法草案第六條就規定電子媒體應將終身學習節目的時數、時段及頻道的安排,依法載明在營運計畫書內並報行政院新聞局,如果電子媒體沒有配合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新聞局可能不會核准其年度營運計畫。
去年六月公佈施行的終身學習法規定「電子媒體應提供一定比例時段的頻道,播放有關終身學習的節目;其有關節目認定、釋出時數及時段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教育部社教司據以擬訂「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草案。
辦法明定電子媒體的範圍是指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以其他載具播送節目、廣告使公眾得以視聽者。
辦法也明定終身學習節目的認定基準,包括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的節目,闡揚科學新知及指導各種職業技能的節目,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常識及宣導法治觀念、禮讓精神以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的節目,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及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的節目,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以陶冶國民性情及提高鑑賞能力的節目,依據教育法規製作空中教學或學校輔助教學節目,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的相關節目。
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的時數佔每週總時數的比率,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電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都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其他電子媒體則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至於播出時段,無線廣播電台週一到週五應優先安排在晚間六時到十二時或上午八時到十時內播出;無線電視電台、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其他電子媒體週一到週五應優先安排於下午二時到四時或晚間十時到十二時播出;電子媒體於假期、例假時得安排於聽眾方便視聽的其他時段。
這項辦法規定終身學習節目播放成績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辦理補助或獎勵。教育部社教司正在研擬這項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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