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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五日電)總統投票當天身上貼著拒領公投貼紙,警方是否會加以取締,對此,警政署今天表示,保安組、法制室等相關單位將與中選會進一步會商,原則上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來加以認定。
警政署指出,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中即規定,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另外,四十八條也規定「在投票所四週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二十三條第一項,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警政署指出,對於總統投票當天民眾身上貼著拒領公投貼紙,但並未大聲喧嘩,或主動妨礙或干擾他人投票,這部分是否符合公投法認定要件,還得和中選會進一步會商。而如果認定屬於違法,警政署也將做統一律定做法,不會由各地警局自行認定,避免引發不必要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