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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 陸委會:兩岸民間合作應限期申報

【大紀元3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一日電)有關在新「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增修兩岸合作事項實施之前,已從事兩岸合作行為,並且在修正施行後持續進行者,陸委會呼籲,依合作事項的不同,應在施行日起三個月或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申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基於建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是台灣朝野的共同願望,新「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增修兩岸合作事項,將兩岸合作交流態樣分類規範,並賦予各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陸委會表示,各主管機關將審酌兩岸互動狀況及台灣民意需求,在個案中,審查該合作行為,是否有益於兩岸良性互動,對有助於兩岸和平穩定推進的合作行為予以許可。

陸委會指出,例如,促進大陸政治民主化及多元化、在不涉公權力的情況下,協助保障台商投資權益及台灣人民旅遊安全等。

陸委會強調,持續推動兩岸交流,是政府既定的政策,但是,對於可能影響台灣安全及國家利益的兩岸合作行為,台灣人民在從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例如,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或其他具政治性或從事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團體等進行合作行為;或從事其他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或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行為。

至於台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的兩岸合作行為,陸委會表示,在不違反法令規定及涉有政治性內容的情況下,應將合作交流情況併同預算、決算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使政府能充分掌握兩岸互動情況。

有關在新制實施之前,已從事兩岸合作行為行為,並且在修正施行後持續進行者,陸委會呼籲,依合作事項的不同,應在施行日起三個月或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申報。(//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