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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摩托車 也有交通規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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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水上摩托車也有交通規則可循了!交通部針對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潛水等水上活動,首度明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預定本週發布實施,辦法中明文規定水上活動區域、配備等項目,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罰鍰。

  交通部指出,違反水域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範圍、時間、行為限制等公告,由各管理機關處罰, 不具營利性質的個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有營利行為者則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鍰。

  台灣四面環海,水上活動日漸盛行,但具有動力裝置的水上摩托車卻經常與游泳、潛水者共用同一水域,因而衍生意外,在交通部新訂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特別設立專節規範水上摩托車活動。

  管理辦法中規定,水上摩托車與其他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領海基線或陸岸起算二百公尺至一公里的水域內,進出水道寬度至少三十公尺;且水上摩托車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水上摩托車也首度有交通規則,管理辦法中要求,水上摩托車活動應區分單向航道,航行方向為順時鐘,正面會車時二車都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交叉相遇時位於駕駛者右側者為直行車,另一車應朝右轉,由直行車後方通過;想從後方超車,則必須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

  在潛水活動方面,管理辦法中規定,僱用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每人每次以指導八人為限,浮潛活動則以十人為限,兩者都應持有相關教練能力證明或訓練合格證明;載客出海潛水的船長或駕駛人,出發前必須報驗。

  至於獨木舟活動,辦法中特別要求不得單人單艘進行,並應穿著附有口哨的救生衣;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的業者,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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