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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八日電)什麼情況要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依法務部調查局歷年來受理法院委託協助民眾釐清血緣遺傳關係的案件分析,除了爭搶遺產,還有祖父母在兒子過世後想認領未婚媳婦的遺腹子等幾種型態。
法務部調查局六處分析,「DNA親子關係鑑定」較常見的就是夫婦離婚後,前妻再婚未滿三百零二天即產下嬰兒,這時雖然丈夫願意承認親子關係,而前夫也否認嬰兒為其所出者,但若不進行親子關係鑑定以釐清血緣關係,則依法律推定嬰兒為前夫所有。
其他情況還包括祖父母在兒子過世後想認領未婚媳婦的遺腹子。也有未婚少婦產下嬰兒,男方棄之不顧,而女方要證明嬰兒受胎來源者。或是少婦未婚生子後,為顧全名節,將嬰兒戶口偽報在自己的父母名下,婚後亟思認祖歸宗者。
另外就是父親亡故,為爭奪財產,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互告,主張對方非為同一父親所生,而無法繼承財產者。而在兩岸開放交流後,也有老榮民臨老才得知在中國尚有胞妹或孫子 (子代已不在人世),想要認領來台依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