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內政部法規會日前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其中參酌美國等多數國家要求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必須具備基本語言能力、了解國民權利義務的規定,明訂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具備台灣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促進外籍人士或外籍配偶早日適應台灣生活。
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的認定方式、測試作業、得免試情形以及測試收費等相關細節,草案授權由內政部另訂規定。
官員表示,為加強外籍人士學習中文動機,早日適應台灣生活環境,也鼓勵外籍配偶參加教育部補助地方開設的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提昇教養子女能力,因此特別增訂相關規定,全案近日部務會報通過後,將報請行政院審議。
台灣為防止變相移民,提高台灣人口素質,草案中還增列凡是在台灣地區工作及就學的「藍領外勞」、外籍學生以及以這些人士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期間一律不列入歸化國籍合法居留期間的計算。
內政部指出,長期以來,有不少外籍學生以休學或延長畢業的方式,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待居留期間滿五年後,就申請歸化台灣國籍;另外,許多「藍領外勞」也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然後提出申請歸化台灣國籍。
內政部表示,這些外籍人士有些因其原屬國家經濟條件不及台灣富裕,或欲藉由歸化台灣國籍以申請在國外的父母等親屬依親來台灣地區居留、定居設籍,一旦都歸化台灣國籍後,恐將造成台灣社會、財政與資源的負擔,而且歐美等國家在審核外籍勞工或外籍學生申請歸化案件時,也多未將受僱或就學期間併入居留期間計算。
因此,內政部在草案明訂,凡經勞委會許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的外籍勞工、在台灣地區就學者,以及以這兩類人士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期間,都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的計算。
此外,為解決社福機構或寄養家庭所收容出生於國內,父母一方無可考且另一方為行方不明的外國人,或其父母雙方都為行方不明外國人的未成年人國籍歸屬及身分認定困擾,內政部還參酌「歐洲國籍公約」第六條規定,凡是類似的無國籍棄嬰,都可以依法取得台灣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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