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鑑於砂石車撞死人後經常立刻脫產,造成受害人家屬求償無門,交通部已決定限制汽車運輸業在營業車輛肇事後兩個月內,凍結辦理過戶等所有監理異動作業,以利受害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程序,保障其求償權益。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已初擬「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草案,明訂禁止異動的車輛數目、車輛價值計算方式等細節,待近期內公告後即可實施。
交通部統計,近年來平均每年發生四百四十五件大客車、砂石車、大貨車、聯結車、曳引車等大型車輛死亡車禍,一年至少奪走四百六十五條人命,雖然大型車肇事件數已逐年減少,但平均肇事率仍高居小客車的十三倍。
有鑑於砂石車、大貨車等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時,車禍受害者通常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以利後續求償理賠,但其裁定程序經常耗費時日,肇事車輛業者就趁機辦理脫產,造成車禍受害者及其家屬雖然勝訴,最後仍然求償無門,一毛錢也拿不到。
在車禍受害者家屬一再建議下,交通部已於去年七月修正發布公路法第四十六條,明訂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時,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暫不予肇事公司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以協助受害人或親屬有充分時間向司法單位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作為。
不過母法雖已公告,相關作業子法卻遲遲未擬定,再加上公路法規定為「得」申請而非強制實施,實務上根本無法執行,造成空有法源依據,至今卻無法讓車禍受害者受惠的問題。
路政司指出,經過和中華民國砂石車受害者關懷協會、各汽車運輸業公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座談後,決定在營業車輛肇事後兩個月內,包括肇事車輛在內的肇事車主實際所有車輛,統統不准辦理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或家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後,就不在凍結範圍內。
至於攸關理賠結果的車輛價值計算標準,路政司表示,目前還在協調中,不過相關辦法實施後,並不代表凍結異動的所有車輛價值,就是受害者可獲理賠金額,最後仍必須看法院判決結果。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