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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聲請須提出確信法律違憲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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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六日電)台灣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成第五七二號解釋強調,聲請大法官釋憲應提出確信法律違反憲法規範的論證,且論證於客觀上沒有明顯錯誤,如果只是對法律是否發生違憲發生疑義等情形時,就難構成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

此號解釋文也是釋字三七一號解釋文的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一二三八次會議,就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志祥、王福康、王慧惠為審理一件殺人等案件,認為所應適用的刑法規定,有違憲疑義,因此聲請解釋案。

解釋文表示,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文,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法律,依本身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解釋文指出,其中所謂「先決問題」,是指審理原因案件的法院,確信法律違憲,顯然對案件裁判結果有影響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對違憲法律的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憲法規範意涵說明,並提出確信法律違反憲法規範論證,且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

因此,大法官解釋文認為,若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法律有合憲解釋可能者,就難構成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

解釋文說,大法官審理此件聲請釋憲案,認為應依職權適用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認有補充解釋必要,因此予以補充解釋,而此解釋是否違憲,對於裁判結果並無影響。

根據司法院資料,周姓被告等人因涉殺人等案,被基隆地檢署以殺人罪嫌予以起訴,將周姓被告求處無期徒刑,對其他四位共同被告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但陳志祥等法官認為,判處殺人罪量刑時所應適用的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有期徒刑上限十五年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才聲請解釋。今天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大法官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林子儀、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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