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內政部日前修訂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草案」,為防杜不法業者假藉各種名義代為來台從事不法的中國女子申請入境,明定除親屬外,必須為合法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旅行社才可以代為申請;中國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後行方不明紀錄二次以上者,不得再許可入境,逾期停留處罰也將採取比例加重原則。
此外,鑑於兩岸關係特殊,中國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原使用國家主權象徵性較低的「旅行證」名稱,將統一修訂為「入出境許可證」,全案已經送請行政院核定,預計三月一日起正式發布實施。
台灣官員指出,由於現行辦法對於代為申請單位,沒有任何資格限制,因此許多不法人士假藉同鄉會、旅行社或交流協會等名義,協助意圖來台從事不法的中國女子申請入境許可,基於防弊,內政部草案明定代為申請單位必須屬合法移民業務機構,或經政府評定的甲種旅行社。
為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中,有關申請在台定居條件之一「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草案將此條件明確化,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二、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台幣五百萬元者;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有關金額計算包含台灣地區配偶或父母的收入或財產。
此外,配合立法院曾經附帶決議要求,草案中增訂進入台灣地區的中國地區人民,如果因遭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將可由地方社政或警察機關逕為保證人。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台灣陸委會法政處長楊家駿昨天表示,為避免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探病及延期照料等較長停留時間,造成許多假冒親屬來台非法打工情形嚴重,自三月一日起,政府將大幅縮短大陸人民來台探親停留時間,自每年最長停留六個月縮短為二個月。
此外,自三月一日起,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病停留期間,舊制為每年最長三個月,新制縮短為一個月;延期照料則調整為每次最長停留一年,每六個月辦理延期一次。
奔喪方面,舊制為台灣人民死亡未滿一年,其大陸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得來台奔喪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新制改為台灣人民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大陸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得來台奔喪一個月。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自去年九月實施面談機制以來,至今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總共發現一千一百九十四名中國配偶虛偽結婚,撤銷其原入境許可強制出境,而且已經對中國地區人民以虛偽結婚來台的案件,產生嚇阻作用。
為消除外界疑慮,境管局昨天宣布,自即日起,將開放申請人查詢中國配偶面談時間,民眾可至該局網站輸入申請案號,以及被面談人姓名或預約登記的聯絡電話號碼,即可查詢預約面談時間、序號及地點,資料完全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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