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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禁帶手機攝影機

【大紀元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避免民眾投票時攜帶行動電話,肇生違反投票規定事件,中選會昨天明確指出,只要民眾不遵守規定,將一律不得進入投票所領票並喪失投票權,希望民眾切實配合。

 在行動電話已普遍具有照相功能情形下,為避免投票時發生違反秘密投票事件,中選會日前要求三二○當天民眾進入投票所領票前,應先寄放手機或攝影機,但地方選務人員則擔心,在法律沒有明定不可攜帶手機的情況下,執行會有困難。

 中選會昨天表示,雖然選罷法並無明文規定不得攜帶手機,但仍可援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如果已經領有選票者,選舉票將被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而且如果情節重大,就將專案函報所屬地方選舉委員會。

 根據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如果民眾堅持不依規定交出手機,又不聽令退出投票所,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中選會規劃,三二○當天每一投票所入口處都會張貼「禁止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的標示,選舉人進入投票所後,先由負責查驗國民身分證的管理人員予以口頭告知,如果選舉人有攜帶相關物品,就必須交由投票所主任監察員代為保管,並於物品上貼上標籤,待完成投票行為後,再由主任監察員驗明身分後發還。

 如果選舉人在被告知規定後,沒有主動出示並交付保管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後又取出使用這些物品,投票所工作人員也將依上述規定代為保管。

 如果選舉人在進入圈票處後使用手機或攝影機,投票所工作人員將立即制止,如果涉嫌違反選罷法秘密投票規定,或有涉嫌賄選行為,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將會同主任監察員做成紀錄,並請警衛聯絡警察單位派員處理,同時電話通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

 此外,原本基於三二○投票採取一併領票、分開投票方式,中選會認定誤投票匭票仍屬有效票,但決策出現逆轉改為兩階段領、投票方式後,一般認為選票誤投可能性已經排除,因此究竟誤投票是否仍應視為有效票的問題,中選會昨天強調仍應視為有效票。

 中選會表示,總統選舉票與公投票都是一種民眾表達意向的「選票」,因此不該被視為「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所謂「公投票以外之物」,而且基於尊重民眾投票權,只要是依規定圈選的「公投票」或「選舉票」,即便投錯票匭,所代表的價值與效力都不應該被抹殺。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中選會主委黃石城昨天在立法院預算委員會答詢指出,到目前為止,總統選舉的選務經費已支付近三億元,而公民投票原需經費為二億九千餘萬元,但因採分隔領、投票的方案,將再增加八千餘萬元的經費,公投所需的選務經費均將報請行政院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