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律師:徇私枉法的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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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綜合報導/關於《副市長賭輸百五萬 藉公器私用洩私憤》(//www.dajiyuan.com/b5/4/2/26/n474267.htm)事件是否涉及政府官員賭博罪、被告的詐騙罪,以及有關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是否符合內地法律依據等問題,本報記者特地訪問了內地一位資深律師。以下是律師回覆的內容: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十分嚴重也較為複雜,引起人們的關注特別是傳媒的矚目是十分正常的事,可能還會引起社會的反響和政府的重視……至少應該能夠引起司法機構的警覺!

關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如何確認是否構成了犯罪以及對犯罪分子怎樣處罰的問題,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刑事法律規範均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應該說在立法上日趨完備,特別是對相關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式一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本案涉及的情況如果屬實,則無疑是徇私枉法的一場鬧劇!相信這種踐踏法律制度和破壞法制文明的陰謀是不會得逞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一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司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如無威脅、要挾的作為,罪名不能成立,這應是本案的關鍵!根據記者描繪的案情,黃潤泉、吳光明、羅琦倒是沒有這樣的行為,相反,相關辦案人員卻有敲詐勒索的嫌疑,不知辦案律師有甚麼線索和評價。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構成此罪名,一定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黃潤泉、無光明、羅琦是否共同故意地使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這是問題的焦點,全案情形如何不得而知,但如果「彭到澳門後吃飯、嫖妓、買西裝、買春藥等一切活動的費用,都有黃潤泉安排和支付」,又通過「一名自稱『許城泰』的中間人,相約……賭博」,構成詐騙難以想像。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任何賭博行為都不僅是違反黨紀,也是違反國法的行為。行為人都應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

如果本案事實成立,有關行為人已經構成了誣陷罪以及非法拘禁罪,且性質極其惡劣!另外,承辦律師所言稱的管轄上存在問題在本案中的錯誤也十分突出,至於公民被拘禁後,家屬應及時被通知的要求也屬正當。

建議將作為依據性的材料整理後交由本律師分析。

如上分析,供參考。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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