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2日訊】
中國農村的土地正一塊塊被水泥房屋吞噬,失去土地的農民是否能獲得合理補償?新華網2月21日報導了南昌市青雲譜區施堯村村民因土地被佔用而引起的訴訟案,可見一斑。
*推土機掩埋了即將收割的稻子
施堯村是南昌市近郊的一個農村,隨著南昌市城市建設的擴展,這個村的大部分土地已經被企業和政府徵用,到2002年8月,這個村僅剩下最後一塊約85畝的耕地。
2002年8月20日,村委會突然召集十幾戶耕地承包人開會,宣佈政府將在這塊土地上興建農民公寓,同時宣佈了對承包戶的補償標準,被佔用的土地按每畝4000元給予補償。而相鄰的象湖源公寓農民獲得的補償費是每畝2萬元。
這一決定立即遭到村民們的強烈反對。從2002年8月28日到9月16日,村民主要就補償費過低和事前沒有向他們協定、公示的問題多次向村委會提出交涉,但沒有結果。
9月26日,村委會租來3台推土機,在村負責人的帶領下開進了就要收割的稻田。轟鳴的機器碾壓過正在成熟的稻田,85畝耕地就這樣消失了,近5萬 斤稻穀也同時埋進了土裏。
「還有十來天就收割了,連讓我們把稻子收起來都等不及?這一季的稻子長得真好,有這麽長的穗子。推土機開進去的時候很多人都流了眼淚。」
事後村民們才知道,當時這最後一塊土地的審批手續都還沒有辦。
*糊塗官司 無人受理
施堯村村民試圖應用法律武器,尋回自己的權利,然而一筆糊塗賬,竟然沒有適用的法律條文。
一是這次征地不是政府用地,是政府有關部門爲了安置兩村農民拆遷戶,決定興建農民公寓。
僅僅是青雲譜區政府在2002年7月18日召集了一次有城建局、土地局和施堯村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決定了徵用土地事宜,同時決定給村委會每畝5萬元的補償費。並以會議紀要形式發給了有關單位。此後不久,施堯村與下堯村簽訂了興建農民公寓的有關協定。
施堯村村委會負責人認爲,「這是村與村之間的用地交換,不是政府征地,並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所以我們當時沒有按照徵用土地的方式去報批。」
青雲譜區農民公寓領導小組負責人也認爲,「這塊土地的使用是在市政府的城市規劃範圍之內,並獲得了南昌市城市規劃局的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是因爲拆遷安置的時間限制和無力繳納有關費用。至於村委會在用地前未向農民協商,那是村委會的事情。」
南昌市土地局一位元負責人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無論以何種形式佔用農村土地,尤其是耕地,都應在與承包人協定後,依法先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然後才能使用土地。目前這塊土地的審批手續,他們正在向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補辦。
二是沒有合適的被告
在起訴之前,村民們開始是聯名向各級政府上訪,但沒有結果。
2003年4月7日,共有43名村民以行政訴訟形式向青雲譜區人民法院起訴村委會,要求施堯村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公佈村務、財務,撤銷此次占地的補償決定。兩個月後,青雲譜區法院將村民起訴駁回。法院在行政裁定書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被告施堯村村委會是群衆性自治組織,是不合適的被告。
此後村民們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狀告村委會,被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
2004年1月,村民們再次向南昌市中院提出起訴,這次起訴不僅被告改成了青雲譜區政府、 青雲譜鄉政府,訴訟請求也改變爲只要求兩級政府出示征地、土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2月11日,南昌市中院再次駁回村民起訴,理由是農民公寓用地沒有改變土地 所有權性質,不屬於政府征地;現有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農用地轉用也需有關政府對征地和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農民有權益嗎?
這起訴訟案引起廣泛關注的同時,更引發法律界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思考。有關人士認爲,兩個“模糊”現象是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個「模糊」是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在法律上規定模糊。不僅在城郊農村與偏遠農村有很大差別,
即使在同一塊土地上也出現了巨大的差別,有的相差幾倍甚至幾十倍。以象湖周邊地區土地補償爲例,象湖農民公寓占地給農民的補償費是每畝4000元,而象湖源公寓農民獲得的補償費是每畝2萬元。而決定權僅僅在村委會。征地單位給施堯村85畝土地的補償費是每畝5萬元,而落到村民頭上是每畝4000元。
第二個「模糊」是村委會能否成爲訴訟主體的問題,現有法律存在模糊和不確定性。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南昌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主任肖萍說,村民委員會是群衆性的自治組織,大多數執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把村委會作爲行政訴訟主體。而村委會管理著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産,這些都體現出行政權力的特徵。
村委會不能成爲法律監管和制約的物件,這也正是出現村官腐敗現象較爲普遍的原因之一。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