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現有法制看引渡外逃貪官回國受審
【大紀元2月20日訊】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資料顯示,目前中國已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攜公款50多億元在逃。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貪官大多逃往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去年4月,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攜女兒、女婿和外孫,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後逃到美國,並在紐約黃金地段置辦了至少5處高級房産。中國引渡外逃貪官回國受審似乎困難重重,外逃的貪官仍在海外逍遙。
瀋陽晚報報道,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透露,檢察機關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通緝涉嫌特大貪污受賄的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要將楊緝拿歸案。但“紅色通緝令”對在逃的中國貪官到底有多大的威懾力? 逃到海外的楊秀珠及類似貪官是否真能被通緝回國,對他們遲遲不能審判的原因在哪里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刑法學協會副秘書長兼執行委員盧建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了他的看法。
對於 “中國現在有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外逃貪官贓款的途徑”這一問題, 盧教授的分析是: 中國現在還沒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贓款的途徑。主要是由於國內相關的法律不完備,存在漏洞。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第191條設立了洗錢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沒有把由於腐敗官員貪污受賄、侵佔、挪用公款得到的不義之財包括在其中,讓很多犯罪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國犯罪的就更少了。也就是說, 到目前爲止, 中國《刑法》在對政府官員職務犯罪方面還沒有相對的法律條款。
此外,盧教授提到,中國在處理跨國犯罪時忽視國際上的合作,還存有一些歷史的因素。傳統的觀念是,跨國合作就會涉及國家的主權問題。由於中國和很多國家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簽署這方面的跨國協定的物件比較狹窄,只限於一些小國、弱國,也僅限於雙邊機制,這就導致追回贓款的效率比較低。
對於 “什麽原因使中國外逃貪官遲遲不能引渡回國接受審判” 這一問題, 盧教授認爲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如國家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間辦案的費用問題。而且,由於引渡協定是在對等原則、相互引渡基礎上達成的,如果沒有和貪官逃向國簽署引渡協定,就根本沒有辦法實施引渡。
對於中國檢察機關在打擊外逃官員和追繳腐敗資金方面所遇到的困難,盧教授說,最大的困難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異,中國的法律領域一直缺乏國際視野,觀念封閉是最大障礙。而且在人權、財力、觀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還會帶來爭議等。另外在引渡中,由於國際通行規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准引渡,回國後不准判處死刑,這就爲引渡工作帶來困難。還有一種情況,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國護照,引渡過程因此會牽涉不同的國家,麻煩就會更多。
盧教授認爲:中國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後,會加大對跨國犯罪,例如販毒、走私、黑社會,特別是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打擊外逃腐敗官員的力度加強了,但並不會立竿見影。現在中國刑法制度最關鍵的是如何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如何在公約的實施、遵循中正確對待國家主權等政治問題。
對於去年12月10日中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盧教授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針對腐敗犯罪分子制定的國際公約,現在在國際層面,聯合國擬定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恰好補充了國內法在這方面的缺失,讓執法人在打擊、懲治腐敗犯罪時有法可依。
由此可見,引渡楊秀珠之流的外逃貪官回國接受正義審判,還有一段艱巨的路要走, 健全中國對職務犯罪的立法, 調整國內法使其與國際法接軌,加強加強國際司法合作,都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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