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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湖北省公安廳應該作出進一步澄清

【大紀元2月19日訊】2月17日,新華網發佈了湖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就杜導斌案作出的說明。該說明的主旨是向社會交代以「煽動顛覆罪」逮捕杜導斌的合法性,並說「杜導斌對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然而,即便我們暫時擱置關於「煽動顛覆罪」是否有違憲法第35條的言論自由條款的辨析,也擱置關於何謂「煽動顛覆罪」的歧見,而僅就新華社稿件中所公佈的證據及其指控而言,由於湖北公安廳新聞發言人提供的證據和提出的指控都過於簡單籠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公開和證據確鑿的標準,因而也就無法服眾。所以,湖北警方有必要向公眾做出進一步澄清。

湖北警方指控杜導斌「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國的國家政權、推翻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還進一步指出:「事實表明,杜導斌的行為並非履行公民的正當權利,善意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而是惡意地採取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國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僅就支撐以上指控的證據而言,在通讀湖北警方新聞發言人的發言後,任何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皆會產生疑問:就憑短短的幾十個字,如何能夠在法律上證明杜以「惡意」進行「造謠誹謗」,進而觸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湖北警方把杜導斌的28篇文章和與境外勾聯並接受資助作為指控杜涉嫌「煽動顛覆」的主要證據,而據杜導斌的律師莫少平先生說:無論從主觀動機還是客觀效果上看,杜的28篇文章都沒有「煽動顛覆」;杜與境外的聯繫也僅僅是作者與媒體之間的關係,杜從境外得到的錢不是資助,而是杜的正當勞動所得——稿費。杜的妻子也證實:她的丈夫收到的境外支票都是稿費。

所以,為了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也為了尊重民眾的知情權,湖北警方起碼應該進一步公佈以下證據,並對其指控做出合法解釋:

1,公佈杜的28篇文章,並指出這些文章中的哪些具體段落和文字涉嫌「煽動顛覆」,以便讓公眾瞭解杜到底寫了些甚麼。

2,杜究竟與那些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聯」?這些機構和組織是何種性質?這些個人究竟何人?是否被中國法律認定為「敵對者」?如果是,也要出示如此認定的證據。杜導斌的境外所得是稿費還是資助?如果是資助,究竟接受了誰的資助?多少資助?杜利用這些資助做了甚麼?

3,既然「杜導斌對其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公佈杜的供述和辯解,以便澄清杜是如何「供認不諱」,否則就是違法的單方面指控。如果杜僅僅是承認28篇文章是他所寫,而並沒有承認自己的寫作及其內容是涉嫌犯罪,那麼湖北警方不僅歪曲了基本事實,故意對公眾進行誤導,而且大有「未申先判」的違法之嫌。

4,警方是如何獲得以上證據的?因為這涉及到警方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對以上證據與「煽動顛覆罪」的法律關係做出具體而明確的合法解釋。

如果沒有以上證據的出示,公眾就有充分的理由質疑:湖北警方在辦理杜案時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在沒有確鑿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湖北警方是搞「慾加之罪」或「主觀定罪」,也就是濫用執法權力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

2004年2月18日於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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