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從張斌之死看勞動教養制度
【大紀元2月17日訊】據新華網、人民網報道,遼寧一男子張斌在勞動教養期間被施以酷刑,慘死在遼寧省葫蘆島市勞動教養院。張斌是因偷盜被勞教的,從今年3月18日起,同樣是勞教人員的“村霸” 張樹力,爲逼張斌交出3000元錢,夥同其他幾名勞教人員對張斌持續了近一個月的酷刑。他們將張斌的衣服扒光,用塑膠管、錘把、鍬把等對他猛抽,然後,又進行“上藥”、“紮盆”、“消腫”等酷刑。
葫蘆島市龍港區檢察院李忠信科長認爲,張斌被打死,負責看守的警務人員負有 不可推卸的責任。
有學者指出,勞動教養制度從設立到執行,都存在著不規範甚至違憲違法之處,而這正是張斌之死的根本原因。如今收容遣送制度被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的弊端也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勞動教養最早起源於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又公佈施行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勞動教養制度不同於監獄制度,前者屬於行政處罰,後者屬於刑事罪行;前者是針對社會危害輕微、“不夠判刑標準”的人,依據行政規定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到3年,後者是依據刑法可最輕判刑6個月;前者名義上由省級勞教管理委員會審查,由公安部門抓人,實際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黨政領導說了算,不需要經過偵察、起訴、審判而可剝奪人身自由,後者經過公、檢、法的正當程式。
勞動教養制度雖然在新中國的歷史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其弊端 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只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而對勞動教養的審查批准沒有真正的法律監督。名義上,勞動教養的審批權爲勞動教養委員會行使,但由於勞動教養委員會不是實體,所以事實上,公安部門既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執行機關,同時也是對勞教決定申訴的復查機關和錯案的糾正機關。這種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的辦案制度直接導致了勞動教養審批的隨意性和冤案錯案的大量産生,導致了勞動教養制度缺乏嚴格的程式和規範。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而不需經過任何司法程式;有的把屬於道德調整或民事糾紛範疇的人送去勞教;有的把法規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殘疾人、嚴重病患者和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送去勞教;有的突破勞教物件年齡的限制將未滿16周歲的人送去勞教;有的將取證困難、證據不足,怕移送起訴後被退查的案件,或辦案經費緊張、辦案人手有限,畏於追查的案件,或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以勞教代替刑罰了事;有的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以勞動教養的方式繼續關押,使超期羈押合法化;有的混淆勞動教養與治安處罰的界限,把因民事糾紛引起的一般打架鬥毆,情節顯著輕微的予以勞動教養;有的徇私枉法,蓄意報復,對不應勞教的予以勞教;有的地方形勢一緊就把一批人送去勞教,甚至一律勞教三年;有的地方對違法人員只由辦案人員一人進行訊問,或由聯防隊員盤問,由辦案人員事後簽名,匆忙將人處以勞教;甚至有的辦案單位爲完成上級下達的創收指標,或受自身利益的驅動,以勞教相威脅,對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處以高額罰款了事,等等。
從上可見,勞動教養制度既有違法治,又背離公正,它容易導致行政權力濫用、執法不公、司法腐敗,容易鑄成冤假錯案,不利於公民權利的保護,爲國際上別有用心的人攻擊中國侵犯人權製造了口實。探討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實際上,我國關於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長達4年之久。《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屬於行政規章,卻違法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爲4年。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因此,我們認爲勞動教養制度應當被廢除,替代的辦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一個保安處罰法,以嚴格而簡易的司法程式,由法院判處最高6個月的拘禁。保安處罰法應當對管理人員的許可權進行嚴格的規定,同時保障被拘禁人員的正當權利。
孫志剛的慘死很快導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廢除,充分體現了以胡錦濤爲總書記的黨中央以人爲本、依法治國的堅強決心。如今,張斌的慘死是否能夠喚起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一下廢除弊端叢生的勞動教養制度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