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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茉莉﹕就杜導斌一案看中國檢察院的進步

【大紀元2月16日訊】最近一個令人喜悅的好消息是,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關押的杜導斌,其案件被孝感市檢察院以“證据不足”為由,退回給公安局。兩個多月前,北京第二檢察院也以同樣理由,對劉荻、吳一然和李毅斌等人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這兩樁案例讓人感覺到,比較起至今仍然蠻橫落后的國安公安,中國檢察机构已經進步了。

筆者在1989年“六四”獲罪后,曾經和中國檢察机關直接打過交道。那時候的檢察院,完全是執政党的應聲虫,中共党委定下的“反革命案件”,公安局整出材料,檢察院明明知道不合法,卻只能接受,并立即派出公訴人,去主演“起訴反革命”這一場戲。据說起訴我的時候,邵陽市檢察院無人愿意承擔這一明顯是法制恥辱的任務,大家找借口互相推諉,最后推給一個忠厚的L先生。L先生只好硬著頭皮充當專制政權的工具,前來起訴我。

十几年過去,中國社會的法制進步非常緩慢,但從劉荻案和杜導斌案看來,中國檢察机關似乎不同以往,他們敢于對同一党委領導下的國安公安說“不”了。劉荻的案件,北京市檢察院就兩次退回給國安。看來,作為專制政党的猙獰國家机器,其內部不再是鐵板一塊。

為什么會有這种變化?我想,主要的原因是國內外民間維權活動的影響,輿論的強大壓力,使司法机构內部出現了某种松動。但同樣是在一党領導下,為什么國安公安繼續抓捕無辜公民,不受海內外輿論的影響,而只有檢察院采取這种比較依法辦事的態度?

在筆者看來,這首先是由于檢察院所扮演的角色的因素。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院的職權有:“對于公安机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

杜導斌和劉荻兩個案子,國安公安能夠移送給檢察院的“犯罪證据”,只是區區几篇文章而已。這樣,是否要根据這几篇文章“以言治罪”,把這些手無寸鐵的書生打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犯?如此生殺予奪大權,就掌握在檢察院手中。面對國內外的強烈呼吁,負責劉荻杜導斌案件的檢察院不敢輕舉妄動。

也許是這兩個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具有不錯的法律理論水平,他們很清楚,只靠几篇文章构成的“犯罪證据”,与國安公安所要指控的罪名沒有相關性。如果強行起訴這些無辜公民,只能被世界視為“侵犯公民基本人權”。

這些檢察人員不愿承擔“迫害人權”的罪名,還可能与他們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有關。根据中國憲法,檢察院必須執行人大制訂的法律,必須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而當今中國的人大代表,已經不完全是共產党的“舉手机器”,他們中的优秀分子多少了解這些群眾有公憤的案件,因此找机會以自己的方式進行質疑。

2003年3月,海內外八百多個民間人士簽名,向全國人大會議送交了一封《關于劉荻案致全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公開信》,要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隨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違法行為”。最近,又有上千位民間人士簽名呼吁,要求最高法院和人大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法律解釋。這些民間呼吁不是徒勞的,它或多或少,給包括檢察院在內的司法机构以影響。

但愿湖北孝感市檢察院堅持他們退回杜導斌案件的正确決定,使杜導斌得以無罪釋放。也希望中國所有的檢察院,學習北京市第二檢察院和湖北孝感市檢察院“依法辦事”的做法,把那些因言論寫作、宗教信仰入罪的案件,統統退回去。同時,中國的國安公安也應該吸取教訓,不要再充當侵犯人權的黑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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