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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七日電)台灣交通部要求中廣公司歸還嘉義分台土地及廣播機器設備,並求償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交通部敗訴,交通部提出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將上訴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播遷來台後,中廣成為中華民國向對岸發聲的電台,交通部並於民國四十一年編列,補助中廣在嘉義民雄購買土地用於播音天線鐵塔,由於交通部當年是以補助款名目,撥款給中廣買地,但「補助」的定義不明,長久以來,交通部也一直未管。
直到今年總統大選前,交通部和律師研究後,認為中廣嘉義民雄分台土地及設備,都是國家出資,政府應擁有產權,於是向台北地院提出「返還信託物」的民事訴訟,追討土地,並以中廣「占用」期間獲有相當土地租金利益等理由,一併請求中廣應給付不當得利一千零七十六萬元。
台北地院今年六月一審判決,根據行政院新聞局分別於民國三十九年、四十六年與中廣簽訂的廣播合約,約中註明「政府將對中廣補助」,都沒有「信託」的字眼,交通部以返還信託物方式興訟,理由並不充分,且中廣當初是以合法購買方式取得土地,交通部訴請返還信託物的主張不能准許,判決中廣勝訴。
交通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台高院審理後,仍認為交通部的撥款確實是補助款,雙方委任關係是指中廣應播放政策所需節目,未包括交通部委任中廣購置財產在內;如何使用補助款,與委任事由無關,因此駁回交通部上訴,全案仍可上訴。(//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