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5日訊】日前接上訴審主審法官王振林電話通知本案僅進行書面審理。 辯護律師強調本案一審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諸多嚴重問題,不開庭審理根本無法糾正。且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3條的規定。因為本案根本不屬於「事實清楚」的情況,三位關鍵證人均未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質證,一審判決卻對未經質證的所謂證詞全盤採信。
辯護律師認為江蘇高院不顧本案屬「重大案件」且國際影響巨大的事實,強行秘密審判的做法,違背相關法律與最高法院的具體規定,明顯違反最高法院反覆重申強調的公開審判原則,違悖最高法院肖楊院長的指示精神。至於無理非法拒絕辯護律師複印相關證據材料的做法,更是荒唐!只能證明主審法官不適宜任本案法官,只能證明此種無視法律任意剝奪辯護律師辯護權的法官的司法專橫。
一、法律與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公開審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第187條: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解釋》第253條作了類似規定.據此規定:公開審理是原則,書面審理僅是例外。不開庭審理的前提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案恰恰眾多關鍵事實認定不清。
《最高法院關於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法發(1999)3號] 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
依上述法律與規定,凡是刑事案件都必須公開審理、審判。而江蘇高院卻對有重大國際影響的一審判處13 重刑的刑事案件,強行進行所謂書面審理,究竟是為甚麼?!
二、「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是確保司法文明,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
1.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頒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切實落實審判公開的原則,勇於接受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以確保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日2日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重申: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方便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審判:
江蘇高院故意秘密審理本案,明顯違背最高法院上述綱要和通知.目的似乎在於拒絕群眾旁聽,拒絕記者旁聽採訪,以達到黑箱作業秘密審判的目的。這顯然嚴重侵害上訴人依法享有的公開審判權,也是對司法公正司法文明的背離。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改革完善審判方式。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以公開促公正。」
‘?翹f判公開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前提。使法官的審判過程完全透明,使審判活動首先做到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尤其強調法官在法庭上的良好形象,要求法官不得在庭上表現出可能損害公開公正的言語與行為,不得在庭上以任何理由剝奪任何一方訴訟當事人的法定權利,要求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位置,依法居中裁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2003年6月18日強調指出:法院要嚴格遵循「公開審判」「獨立審判」兩大司法原則. 這是實現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潔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法院的重要職責。他指出,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一道,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職責。他強調,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法院而言,必須嚴格按照憲法確立的「公開審判」和「獨立審判」原則開展審判活動。公開審判,就是把審判活動置於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只有公開審判,才能真正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司法廉潔、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獨立審判,是在黨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下進行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只有獨立,才能不受各種干擾;只有公開,才能接受群眾監督,法官的獨立才不至於變為獨斷專行。」肖揚還指出:「兩個原則缺一不可,必須有機結合,才能相得益彰,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目標。」
三、二審主審法官任意非法剝奪辯護律師複印本案相關材料的做法,證實此種法官根本不可能客觀公正地判案
2004年12月1日,辯護律師專程前往南京高院擬與法官交涉公開開庭審理及複印一審庭審筆錄和清水君本人撰寫的「愛民黨的緣起」自辯詞及最後陳述,等十餘篇文章。
辯護律師問本案上訴審合議庭法官姓名:王大法官答:沒有必要告訴你!王大法官還批評辯護律師無權主張由非中共黨員法官審理本案;該尊貴的王振林大法官一口回絕了辯護律師的複印相關材料的要求;認為清水君之「建立愛民根據地」「顛覆無罪,民主有理」已不屬言論思想,而是行為;認為清水君先生的水準臭得很!王大法官還多次威脅辯護律師:你還想不想當律師?!你是不是中國人?!
針對王大法官的傲慢無理,辯護律師反唇相譏地問道:您根據哪條法律規定不讓辯護律師複印?王答甚麼法律根據,根據我的決定!我不讓複印就不得複印!(王特意交待文印室女職工:不許他複印一頁!)。《刑事訴訟法》第36條明文規定:辯護律師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複製上述材料。而王大法官竟然置法律於不顧公然稱:我說了算!
辯護律師不得不指出:我執業二十年第一次遇到像您這樣傲慢無理的法官。至於我是否能當律師,不是閣下您能任意決定的,若您認為我有任何違法行為,歡迎您去控告。我是否中國人,那豈非廢話?!您這種人似乎不適宜當法官,尤其不適宜任本案的法官。因為您不知道自已的地位和角色(法官的本質特徵是客觀公正),因為您似乎沒有受過法學基礎教育(怎能將文章視同顛覆行為本身?)您似乎沒有自已獨立的思想(沒有兒獨立思想者也就不會有獨立的判斷,只能成為工具!)您如此先入為主如何保證您能客觀公正地判案,我們保留申請閣下迴避的權利!
王大法官怒不可扼地大叫:你污辱了我的人格!吾答:一個沒有自己獨立思想的人怎麼會有甚麼人格?
最後當然雙方不歡而散,清水君一案共有13卷案卷(一審期間僅讓辯護律師看過其中一本,經查這些案卷絕大部份是清水君網上言論的複製件,亦即主要「犯罪證據」即是文章,這是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例),一審十分客氣地婉拒了辯護律師要求複印庭審筆錄的正當合理合法要求,而二審主審法官則粗暴專橫地拒絕辯護律師複印任何一頁材料!如此莽橫無理非法拒絕辯護律師複製案件材料的做法,是我執業二十載的首例。
我得承認當時我不夠冷靜,對王大法官不夠尊重。然而,上訴法官對如此重大的案件,如此草率地決定秘密審理;無理拒絕告知合議庭成員姓名;無理拒絕辯護律師複印相關材料;無理指責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無知地指責我的當事人水準臭得很;自以為是地認為上網發表文章即等於顛覆行為;公然威脅辯護律師還想當律師否;實在讓我冷靜不起來,實在讓我尊敬不起來!我認為黑箱作業決不可能有任何意義上的司法公正,因為司法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
本案的實質是公民因依法行使憲法明定的言論自由權和結社權而受到無理追究,不但涉及公民思想言論結社自由等政治權利,而且事關公民基本人權,涉及輿論監督權和批評權利。也關係到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罪與非罪的重大原則問題。公開審判有重大法制教育作用,為何害怕公開卻故意偷偷摸摸地密秘審判呢?!如果認為清水君寫文章有罪,更應當公開審判才對,因為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類似清水君言論者成千上萬。比清水君更激進者,批評當局更嚴厲者同樣成萬上千。公開審判讓世人知道何為罪,何者為非罪豈不更佳?!
大陸眾多媒體皆對這一具有重大新聞價值的「敏感」案件均退避九捨,保持高度沉默,江蘇高院強行密秘審判本案的現實,使我們對上訴法院能否客觀公正地審理本案不無憂慮。政治文明顯著的標誌之一便是司法公正得以確立,而司法公開則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與基礎。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惟有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才有可能實現司法實體公正;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障社會安全團結,才能使國民尊重法律、尊重法官、遵循法治。唯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伸張正義良知公道!作為中國律師我們始終對法律,法官懷著至誠的敬意;我們當然尊重法治;我們認為:上訴人黃金秋先生愛國愛民之心感天動地,年青人在海外自由的天空下,發表過激言論實乃再正常不過之事,即便他有過錯,也距罪甚遠.他是個國家最需要的不可多得的人材,我們決不應當一棍子打死,而應充分發揮其才,造福國家.十年才樹木,百年方樹人,千萬不要再做親者痛,仇者快的蠢事了.凡屬對中華民族復興有利之事,我們均應不遺餘力地推行,凡屬摧殘中華民族整體利益之事,我們理當絕盡全力予以制止.相信這也是胡溫新一屆政府的本旨.我們願意在尊重司法的前提下,通過保障當事人正當合法的訴訟權利,推動司法的公開公正和司法文明。
2004年12月3日@(//www.dajiyuan.com)